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价格欺诈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诚信为本这不仅是我们在生活当中做人的基本原则,实际上所有的商家对消费者也应该是建立了一种诚信的态度才能够逐步的取得市场认可的。但是现在有很多的商家他们在做生意的时候是完全只顾贪图眼前的利益,在销售某些商品的时候其实是存在着价格欺诈的。而作为消费者,我们也应该来了解一下价格欺诈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价格欺诈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根据国家发改委出台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可认定为价格欺诈。
  
  二、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由此可见,价格欺诈赔偿标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当中规定得非常的清楚。按照商品本来价格的三倍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如果加倍赔偿的金额不满500元的话,实际上商家也应该是要按照500元的标准赔偿给消费者的。所以我们平时购物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商家给出的小票,小票上面的结算价格跟标注的根本就不一样的时候可以投诉该商家。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建筑工程停工索赔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建筑工程停工索赔的处理原则是什么?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有时候会因为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工程被迫停工。作为守约方,应当在工程停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强制履行的有效要件
      构成强制履行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有违约行为。2、必须有受害人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如违约方......


·很多离婚起诉人认为在另一方不愿离婚的情况下
      很多离婚起诉人认为在另一方不愿离婚的情况下,如果多次进行离婚投诉就能达到想要的结果。其实不然,法院判决离婚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在达不到判决离......


·夫妻离婚房价增值如何计算
      夫妻在结婚之前或者结婚的时候购买的房产,随着时间的推移会不断的增值,尤其是在大城市中,这个增值的幅度还是很吓人的。而在离婚是时候虽然不能就房......


·车祸人伤保险流程是什么?
      一、车祸人伤保险流程是什么?1、等候交警调查,你协助介绍事实,有事故认定,你提供保险公司有关联系方式,这样诉讼解决,利于你的保险公司直接赔......


·我国公司设立方式有哪些?
      我国公司设立方式有哪些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


·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联系电话
      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联系电话一、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联系电话朝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朝阳区酒仙桥南十里居28楼(东风南路......


·企业并购的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并购的原则包括哪些内容?一、企业并购的原则1、依法和依规原则企业并购引起的直接结果是目标企业法人地位的消失或控制权的改变,因而需要对......


·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有哪些内容?
      在行政活动中,会有一项行政行为那就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就是有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的一些行政主体,根据法律给予的职权和程序,对那些违反行政法规的一......


·财产中的遗产分配原则有几种遗产分配原则是指依法继
      财产中的遗产分配原则有几种遗产分配原则是指依法继承人之间在分割遗产时应遵循的准则。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继承中遗产分配应遵......


·没有实缴注册资本有什么影响?
      没有实缴注册资本有什么影响?没有实缴注册资本的影响,规定是当公司债务不足以清偿的时候,公司的股东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公司一直不足额认缴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