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解除劳动合同后薪资的结算是怎么规定的


  只关注公司效绩,完全都不注重对于劳动关系管理的这种类型的公司,注定在市场当中是根本就不会长久的发展下去的。其实这些公司的投资者包括各位股东对下面基层员工的工作环境,工作场所的认知度完全都是一种漠不关心的态度,甚至在解除劳动合同以后连工资都不给结算。下面我们要给您普及的知识就是解除劳动合同后薪资的结算是怎么规定的?
  
  一、解除劳动合同后薪资的结算是怎么规定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从这个规定看来,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结清工资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对于这个“时”的理解似乎是有争议的,有的朋友认为这个“时”就是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当天将劳动者工资一次性结清发放。
  
  这个“时”在这里的意思是不是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当天”呢?答案是否定的。从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上看不出结清工资的日期就是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终止的当天。
  
  对于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中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所指,这个“时”不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当天”这么一个点,而是一个合理的时间段。
  
  如浙江2002年出台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果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以往发放工资的惯例,在下个月或者某个合理的时间点一次性结清工资。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条件即时发放,还是应当尽快发放,毕竟对于劳动者来讲,干活就是要拿工资的,现在不干了,领回自己的工资是应该的。
  
  二、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所谓的无故拖欠工资主要指的是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那么,在现实中,你又是否遇到过这样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况呢?当被拖欠工资时,我们该怎么办呢?
  
  1、与单位协商
  
  被拖欠工资,我们建议首先与单位进行协商。不过,这类争议的协商最忌讳不顾一切的大吵大闹,这往往适得其反。所以我们建议在与单位协商前要先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这样协商的成功率也相对提高。
  
  2、向劳动行政部门寻求权利救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当被单位拖欠工资时,到劳动部门寻求权利救济无疑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3、解除合同获取经济补偿
  
  除了可以到相关部门寻求救济外,劳动者也可以选择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参照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还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寻求帮助。
  
  此外,《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虽然说经营一家公司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并不需要去获得全体职工对公司的高度认可,但是公司对每一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结算工资的这种做法都是绝对不可以的。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后薪资的结算必须是在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一次性结算清楚的,正常情况下公司不结工资的这种做法,是属于劳动监察部门的管辖范围。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40万件说明什么?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迅猛发展,计算机作为一个高效便捷的工具被广大人所使用和利用。我国的相关产业也随着欣欣向荣,呈加......


·自书遗嘱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有效
      自书遗嘱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有效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


·逮捕了取保候审还会进去吗
      一、逮捕了取保候审还会进去吗?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还是有可能重新被逮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


·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概念适用条件是什么?
      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概念适用条件是什么不安履行抗辩权许多人有可能是第一次听到。它是兼有抗辩权与形成权性质的复合性权利,而且是一种积极性的权利。......


·脚趾骨折工伤赔多少钱?
      在工作中特别是工人工作在工地很容易出现身体伤害,也就是工伤事故。工伤事故将会给当事人带来无论是身体上还是经济上的巨大损失,个人承担不起高额的......


·刑事诉讼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作为审判人员、书记员以及鉴定人,在与案件的当事人有一定关系的情况下,则需要进行回避,就不能再作为此案的审判人员......


·民法总则规定委托代理中数人有什么规定
      民法总则规定委托代理中数人有什么规定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民法典》规定委托代理中数人有什么规定......


·醉驾高速逆行发生事故全责如何处罚?
      醉驾高速逆行发生事故全责如何处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人们买到小汽车后,要掌握些交通安全法规,按照规定
      人们买到小汽车后,要掌握些交通安全法规,按照规定开车。可是有的人没有拿到驾照,就开车上路,甚至还在喝酒后开车,无证驾驶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司机......


·发生劳动争议能否直接起诉?
      我们知道,很多争议纠纷当事人都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比如房屋买卖纠纷、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以及遗产继承纠纷等等。不过,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


·知识产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吗
      知识产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吗一、知识产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吗?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受限制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