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醉驾概述醉驾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醉驾概述醉驾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将由公安交警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醉驾是要被判刑的,具体标准视醉驾情节严重及是否造成重大安全危害等情节,作出判罚。二、公职人员醉驾具体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从法条上可以看出,开除公职一般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来决定的,酒驾只有行政处罚,不需要开除公职;醉驾可能被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一般不开除公职;被判刑的,也要分情况根据身份来决定是否开除公职,如醉驾一般被判处拘役,非行政机关任命的和不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处拘役的不管是不是缓刑,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以上处分,可以不开除,但行政机关任命的和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和公务员、参公管理事业人员被判处拘役缓刑的,必须开除公职。虽然该条款认定,只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才给予开除处分。但实际上,绝大多数地方的行政事业单位,一旦有职工醉驾被抓,基本上都会面临被开除的命运,除非有特殊原因或者重要关系背景予以协调从轻处理。三、公职人员醉驾具体操作1.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如果被减刑,都会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降低职务、身份、待遇等,最严重的会被开除公职。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要是被判刑,且服实刑,一般都会被开除公职。2.公职人员如果违法,办案人员除了依法进行处置之外,同时必须告知其工作单位,和当地监察委。在违法处置结果正式确定之后,同样必须将结果报其工作单位和监察委。这就是为了在违法处理的同时还要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办案人员不履行告知义务,根据纪律条例规定,肯定会因此而受到相应处罚。3.判处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分的,其公职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其影响力、危害性等因素,可以酌情进行处置,不是非得要开除公职不可。从上述分析来看可以得出,仅醉驾受到行政处罚,原则上并不会导致该公职人员被开除公职,仅因此受到刑事构成犯罪时才会被开除公职。当然,在实践中可能会与法条存在冲突,当公职人员仅因醉驾受到行政处罚而被开除时,完全可以采取申诉的救济途径保证自身合法权利。上述就是我们为各位准备的醉驾是否开除公职这一问题的答案,望各位采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商标续展提前多久可以办理
      商标续展提前多久可以办理一、商标续展提前多久可以办理注册申请自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至有效期满后的六个月内均可以提出,商标局均予以接受。期......


·随着生活、工作压力的不断增大,很多人外出应酬都免不了会喝酒,
      随着生活、工作压力的不断增大,很多人外出应酬都免不了会喝酒,如果一旦酒后驾驶违章或者出现危险,都会给家人和自己带来痛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


·在我国几个人打一个人算聚众斗殴
      在我国几个人打一个人算聚众斗殴?第一,聚众斗殴罪所要求的三人以上,并非是聚众斗殴的各方都要达到三人以上,而只须具备其中一方人数达到三人或超过三......


·法律上什么是焦化厂的监护人
      在我国什么是焦化厂的监护人在我国焦化厂的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一般......


·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为确保新个税法顺利平稳实施,稳定社会预期,让纳税人享受税改红利,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哪些种类?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哪些种类?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单位都要特别注意工程质量问题,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就很容易发生工程质量事......


·一、发生交通事故全责赔偿怎么办?
      一、发生交通事故全责赔偿怎么办?交通事故事故负全责,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先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


·拆迁工程承包合同都有哪些
      拆迁工程承包合同都有哪些规范事宜合同制是保障双方利益的一种有效途径。合同的首要作用就是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正当权利。“口说无凭,立字为证”,如果......


·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能否中止?
      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能否中止?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终止可以吗?答案是可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终止的。二、土地承包有哪些法律规定?......


·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的程序是什么?
      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的程序是什么一、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的程序是什么?1、填写《公证申请表》。2、提交证明材料。3、公证员审核材料和《公......


·一、离婚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法院是哪里?
      一、离婚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法院是哪里?离婚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