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从重处罚的规定是什么
刑法从重处罚的规定是什么?
一、犯罪客观方面
1、犯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实施刑法第销售伪劣产品之八种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妨害公务罪又非法经营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食盐问题司法解释)
5、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6、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犯罪主体
1、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危害国家安全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3、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5、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走私武器罪的量刑)的规定从重处罚。
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失职罪(非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照168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 深思熟虑的故意犯罪;
1、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
4、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5、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6、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7、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四、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1、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伪造公文),并用于骗购外汇的,依照前款骗购外汇的规定从重处罚。
3、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4、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的规定从重处罚。
5、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6、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7、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实际上,刑法从重处罚的这个问题根本就不是能够简单的给您介绍清楚的,应该说刑法中所有的罪名都有从重处罚的参考情节的,比如说同样都是属于卖淫的行为,但是发现其中有教唆未成年人卖淫的肯定就要从重处罚,所以从重处罚归根结底是要根据犯罪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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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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