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探视权是离婚后孩子的父母的法定权利

探视权是离婚后孩子的父母的法定权利,一方需要行使探视权的时候,另一方不得加以阻挠,而且需要积极配合。探视权的时间作为探视权的重要内容,需要考虑到子女能够健康成长,那么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呢?
  法律暂无明确规定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时间,在实践中,需要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通过探视权的行使,子女与探视的父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使前去探视的一方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子女之间的感情,形成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关心,从而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探视权就是探望权。
  
  1、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
  
  探望权的相关知识
  
  1、探望权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此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也就是即使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有不利因素,也不能变更探望权主体。并且将子女规定为探望的对象,只能被动的接受探望。这在司法实际中出现了很多矛盾和冲突。
  
  2、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探望权是一种权利,那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而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您对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时间是怎么规定的相关内容都有所了解了,探视权是指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父亲或母亲能够依法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权体现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看望子女既是义务又是权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股权转让涉税风险点有哪些?
      股权转让涉税风险点有哪些?1、自然人转让方获取的对赌补偿收益或被并入股权转让所得征税。在投资或并购交易中,后进入的投资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


·在城市当中拥有自己的一套房子,是不少年轻人一直奋斗的目标,当
      在城市当中拥有自己的一套房子,是不少年轻人一直奋斗的目标,当然有些人的话想要在房地产方面进行投资,这样就会去考虑购买二套房,但是现在国家为了......


·国家规定老年人多大有监护人
      国家规定老年人多大有监护人一、国家规定老年人多大有监护人老人如果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才会需要监护人,与年龄......


·关于房产分割是怎样办理的?
      关于房产分割是怎样办理的?在我国离婚的婚姻房产应积极的按照这类房产的实际情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公平分割,有贷款的可以协商办理。相关的离......


·是否婚内可起诉抚养费吗?
      是否婚内可起诉抚养费吗01.夫妻双方婚内分居生活的,子女可请求未履行抚养义务一方支付抚养费;离婚纠纷中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亦可要求另一方补付婚......


·水陆联运货物运单
      经由站名及线名:     国家计划    号货物  准于 月 日搬入     承运人→起运站港→到达站港→收货人   运单(  )字第  号......


·工伤赔偿的护理费该怎么确定
      工伤赔偿的护理费该怎么确定一、工伤赔偿的护理费该怎么确定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时,护理费的计算标准......


·怎么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怎么直接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


·拘传的变更和解除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2条之规定,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


·离婚变更抚养权去哪办理
      离婚变更抚养权去哪办理可以协议变更去公证处公证(公证非必须),也可以请求法院裁决变更。1、如果你们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


·民法典不交物业费物业有权停水停电吗
      民法典不交物业费物业有权停水停电吗?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没有权停水停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行)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