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工伤认定下来就可以报医药费吗?

工伤认定下来就可以报医药费吗
  拿到认定书就可以报销医疗费了。持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发票、病例清单到社保经办部门去报账。等以后鉴定了等级后,评上等级还可以凭鉴定结论去经办部门申报领取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如果单位是参保单位的话,医疗费用不用等鉴定等级,然后伤残待遇的等到有具体等级之后由单位向社保局提出,由工伤基金支付相关费用。如果单位不是参保单位的话,一切费用等有了等级之后,提出劳动仲裁,由劳动部门给你主张这笔费用,这笔费用由单位支付。
  二、工伤认定的含义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我们在企业中上班,企业需要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等问题,除了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和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外,还需要承担员工的上班期间的意外伤害。工伤认定下来就可以报医药费吗?如果工伤认定后,可以拿着相关的材料直接报销医药费,如果没有认定成功,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的条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了加强对农用生......


·湖北省枣阳市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枣阳市土地共分为四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城市规划区内北城办事处辖区;枣阳市经济开发区辖区;南城办事处沙店居委会、砖瓦居委会、霍庄居委会......


·一、如果出现一房多卖算诈骗吗?
      一、如果出现一房多卖算诈骗吗?现实中经常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但是一房二卖除了可能会涉及民事上的违约、赔偿责任以外,还可能会触犯刑法上的诈骗,应......


·根据相关规定重婚罪可以缓刑吗?
      一、根据相关规定重婚罪可以缓刑吗?犯了重婚罪的人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是可以被判处缓刑的,具体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据起诉离婚一年后再去第二次起诉离婚可以吗?
      一、起诉判决离婚的依据法院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解除婚姻关系《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1.一方患......


·抢劫罪其他方法的认定是怎样的
      众所周知,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往往会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以此来压制住被害人的反抗,进而获取其财物。这里面暴力和胁迫行为,相信您都能够......


·银行不良资产拍卖流程是怎样的
      银行不良资产拍卖流程是怎样的?在现实生活中,不良资产被拍卖的情形是是由发生的,所谓不良资产,就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的盈利。一般来说......


·起诉离婚走什么程序 起诉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起诉离婚的程序自然与协议离婚的程序不同,另外需要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也有点差异,因此要想顺利的离婚或者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则就有必要了解清楚起......


·不按约支付房款该怎么解除合同
      实际进行房屋买卖的时候,对于卖方来讲,肯定是想尽快的获得房款,因此就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要是在一定时间内买方不按约支付房款的话,那么可以......


·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或者通知其应当立案侦查的诉讼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


·一、离婚房屋竞价后拿不出钱的相关依据是什么?
      一、离婚房屋竞价后拿不出钱的相关依据是什么?目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双方在价值与所有权均有争执的情况下,往往采取......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