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形式有哪些?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方式。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共同犯罪的形式作不同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分类:
1.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能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如盗窃罪,既可以由一个人实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对任意共同犯罪,应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具体犯罪的规定并结合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量刑。
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才能构成的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
2.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存在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的分工,可以将共同犯罪划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也可称为共同实行犯,指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客观方面行为的共同犯罪。
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分工的共同犯罪。非实行行为具体包括教唆行为、组织行为和帮助行为。
4.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根据有无组织形式,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也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二、哪些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上述对共同犯罪构成特征的分析,可知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分别定罪处罚。如医生甲马马虎虎,将病人的处方开错,开了两种不能匹配使用的注射针剂,药剂师乙也不按规定认真审查处方,将针剂交给注射护士丙,护士丙也不认真审查,就为病人注射了该两种针剂,结果导致该病人严重残疾。在该案中,造成致使病人严重残疾之医疗事故是医生甲、药剂师乙、护士丙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但作为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应对三人分别以医疗事故罪定罪处罚。
2.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有的是出于故意,有的是出于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如甲是某公寓的管理员,盗窃犯罪分子乙找到甲,说自己来找其亲戚该楼住户丙,但丙碰巧不在且一时回不来,此前告诉他让他找公寓管理员甲给开一下门。在乙的甜言蜜语哄骗下,甲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给乙打开了丙的宿舍门,结果导致丙价值2万元的现金等财物被乙偷走。该案中,甲过失地帮助乙实施盗窃犯罪,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
3.无罪过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如甲找到司机乙,让乙其帮他拉一车货,在将车开到一个仓库边后,甲请乙去吃饭,让几个人往车上装货,乙问装的什么货,甲欺骗乙说是做了一笔生意,现在来提货。乙信以为真,帮甲把货物拉到指定地点。其实,甲是在该仓库盗窃货物。该案中,甲实施了盗窃犯罪行为,乙虽然客观上对甲的盗窃犯罪起到了帮助作用,但是其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不能构成犯罪,也就谈不上与甲构成共犯的问题。
4.二人以上同时或者先后(近乎同时)针对同一个目标实施同一犯罪,但主观上缺乏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的,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如甲趁门卫离开之际,从某公司的仓库大门进入盗窃财物,正好乙也从仓库的窗户爬入盗窃,甲从天窗爬出逃走,乙仍从窗户爬出逃走,二人对对方的盗窃互不知情。
5.二人以上同时实施犯罪但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如甲和乙决定共同殴打丙,乙先上去用树枝击抽打丙的腿部致其轻伤,然后离去,接着甲却以杀害丙为目的上去用木棒击打丙的头部,导致乙死亡。在该案中,甲以杀害丙为犯罪故意内容,而乙却以伤害丙为犯罪故意内容,二者的犯罪故意内容不同,不同构成共同犯罪,应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论处。
6.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实行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如甲和乙共同盗窃,但在此之外甲还单独实施了放火行为。
上文中为您总结了六种。如果实施犯罪的当事人之间并无通谋或者说其中有人是过失犯罪,那么都是无法认定为共同犯罪的。当然,在共同犯罪中,需要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等等,不同的身份对应的处理原则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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