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监护人补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对于监护人,并没有什么补助的说法。有关监护的法律规定如下: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国家对于被监护人所提供的补助监护人,对于这一部分财产是不能够进行随意处理的,如果要进行处理的话,也必须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进行,除此之外,监护人还应当依法履行包括教育的其他法定职责。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嫌疑人进看守所就是批捕吗
一、嫌疑人进看守所就是批捕吗不是到了看守所就是被批捕。进看守所意味着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了。看守所是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地方,一般是刑事拘留,逮......
·买房的出资证明有哪些
在共同出资买房的时候,最好是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不然的话日后容易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当然,要是只能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话,则此时另一方最好能......
·试用期解除合同要提前通知吗?
试用期解除合同要提前通知吗用人单位支付试用期的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见习期或试用期是劳动者开始履行新的劳动合同、从事新职业的适应期......
·男方探视孩子的方式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男方探视孩子的方式是否有明确的规定?探视孩子的方式并无明确规定,一般是双方协商确定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形式有哪些?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形式有哪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峻的行为。1、要有拒......
·信誉卡犯罪辩护要点有哪些内容?
信誉卡犯罪辩护要点有哪些内容?信誉卡犯罪辩护要点的内容包括:区分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有“以非法占有为......
·离婚的配偶还有继承权吗?
离婚的配偶还有继承权吗?一、离婚的配偶还有继承权吗?离婚的配偶不一定有继承权,要看具体情况来定。1、离婚后丧失法定继承权。2、离婚后,一......
·根本违约的来源有哪些
根本违约的来源有哪些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合同往往就无法再实现其原本的目的了。至于根本违约的来源其实也可以理解为根本违约的情形,此时根据不同的......
·根据婚姻法规定什么条件下自动离婚?
根据婚姻法规定什么条件下自动离婚?根据婚姻法规定什么条件下都不会自动离婚,必须通过离婚登记或法院判决才能解除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是什么
济南市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是什么关于房屋拆迁之后的补偿,目前主要是两种方式,货币补偿或者房屋补偿即置换房屋产权。但是,房屋拆迁的补偿并不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