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工伤认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工伤认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1、工伤认定机构。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应当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的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病病人的保障。
  
  2、工伤认定申报。
  
  (1)申报时限
  
  ①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报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②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怎样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如果发现单位未按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所谓“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即单位应该按照全体员工的实际工资缴费。
  
  2、如果单位没有按照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应该属于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一是劳动部门可以给予单位处罚;其二是造成了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减少,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
  
  3、在计算单位违法行为造成你的待遇损失时,是否按照你的实际工资计算,要看你的实际工资是否超过了所在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如果超过了就只能按3倍计算,如果未超过则按你的实际工资计算。假如你当地所在市平均工资为800元,那么由于你工资超过800的3倍,只能按2400元计算,如果当地的平均工资是1000元,那么3倍就3000元,你的工资未超过,就按你的实际工资计算。
  
  4、要求单位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应该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后60日内提起劳动仲裁。
  
  以便在发生工伤事故时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些问题,上文中都有十分详细清楚的介绍,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工伤问题。实践中,如果您遭遇了工伤事故,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在工伤期间,如果单位拒绝向您支付应有的工资待遇,您可以在一定的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如果您有遇到困难,不妨咨询劳动争议方面的专家律师,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买房成为了一种热,但是买房子并不是一种简简单单的交易过程,其中还参杂着许许多多的所有权,使用权问题,还有房产证的过户。......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签字能报交强险吗
      发生了交通事故,在判定了交通事故责任之后,就该处理赔偿的有关事宜了,但是有的时候,事故方却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而不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


·国家规定的加班费标准是多少?
      关于加班费标准,这不是由任何一个企业私自规定的,处于对广大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国家在这方面作出了统一的规定,各企业都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来支付加......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要式合同吗?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要式合同吗?一、什么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


·私企偷税漏税的后果是什么?
      私企偷税漏税的后果是什么?私企偷税漏税的后果是按照刑法当中的偷税罪进行有期徒刑判决。《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


·有配偶者与而重婚的怎样处罚
      有配偶者与而重婚的怎样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


·继承权如何公证,怎样办理继承权公证?
      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公证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证明其继承活动真实、合法。但是办理继承权的公证并不是那......


·法律上对装修阳台高空坠物如何规定?
      法律上对装修阳台高空坠物如何规定?高空坠物造成伤害的事件现在层出不穷,造成的身心伤害和物质伤害是较大的,我们对这类问题的重视度需要越来越高......


·不属于交通事故的几种情形
      不属于交通事故的几种情形(一)厂矿、油田、农场、林场自建的专用道路,农村耕道、机关、学校、单位大院、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以及住宅区楼群之间......


·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几种?
      一、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几种从行为的性质把毒品犯罪分为消费型、经营型、持有型和破坏禁毒活动型四类。其中,经营型毒品犯罪具体包括:1、走私、贩......


·非吸受害人能拿回钱吗
      参与非法集资的钱不受法律保护,政府有关机关会尽最大可能追回非法集资款项,如果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