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具体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包括哪些

具体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包括哪些
  
  在我们的认知中,在法院开庭时,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甚至是旁听群众都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比如法官在法庭开庭途中有激烈讨论行为时都会要求保持肃静。如果妨害民事诉讼,则会受到惩罚。我相信您都会有一些疑问,具体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包括哪些呢?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指破坏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阻碍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的言行。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
  
  (1)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3)以暴力、威胁v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4)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害人民法院调査取证;
  
  (5)以隐瞒存款和其他财产等方法推拖、拒绝履行义务;
  
  (6)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査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下列几种: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中的被告和离婚案件中的被告以及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的被告。
  
  2.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像、拍照,冲击法庭和在法庭上哄闹等。
  
  3.妨害人民法院调查证据、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等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有:
  
  第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第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第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第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
  
  第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第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这些行为包括:
  
  第一,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
  
  第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的;
  
  第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的;
  
  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这些行为包括:
  
  一是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
  
  二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
  
  三是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除上述几种情形之外,还包括恶意诉讼、恶意调解以及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受案之后,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也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强制措施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种: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地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
  
  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强制措施。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人,将其留置在特定的场所,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
  
  除上述强制措施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上面阐述,具体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包括哪些以及按严重程度的惩罚都有具体的了解了。但是还是需要提醒一点,你有民事案件的知情权,但是也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如果做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做出相应的惩罚,以保证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南京限购政策中有关家庭、集体户的问题
        南京限购政策出台后,有关户籍、集体户、贷款问题,房产律师为大家解读如下:1.“家庭”是指父母及未成年子女   “南京......


·小孩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小孩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一、小孩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是10周岁以下的小孩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所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如果10周岁以上的小孩,......


·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吗
      一、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吗父母子女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如父母离婚等,是不能结束的,但是,如果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在某些情况......


·新公司法验资规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验资规定是什么?新公司法删去了原公司法的第二十九条。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这......


·医疗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医疗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一、医疗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


·什么情况下被判缓刑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


·起诉离婚一直联系不上怎么办
      起诉离婚一直联系不上怎么办一、起诉离婚一直联系不上怎么办?一方起诉离婚,如果联系不上对方的,可由法院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可由法院对被......


·房屋婚前装修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分?
      随着房价的节节攀升,房子已经成为了很多家庭经济价值最大的物品,因此离婚时的房产分割很重要,许多夫妻也会因为房产分割而产生争执。在结婚时有的人......


·哺乳期能辞退女员工的情形是什么
      哺乳期能辞退女员工的情形是什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


·劳动者的辞职,企业是否有批准权?
      劳动合同的解除遵循的是法定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需......


·无证驾驶被撞责任归谁能赔到钱
      无证驾驶和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关系的。1.无证驾驶不是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按交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