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征地补偿费分配政策新规定有哪些?

征地补偿费分配政策新规定有哪些?
  
  国家通过征收土地大力建设国家,国家征收土地是会进行征地补偿的,而征地补偿的费用分配是有国家的规定的,国家规定的费用分配是各省市,地区都必须按照该标准实施的。征地补偿费用对不同的农作物,不同的种植标准的规定也是不同的,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那么国家规定的征地补偿费分配政策新规定有哪些?
  
  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第四条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其共同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内容。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事项,应当予以公示。
  
  第七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八条 征收或者征用农村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各设区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生活水平。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应当增加安置补助费,确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征地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条 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经被征地农户同意,也可以与被征地农户约定分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征地单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继续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违法划分老户、新户、女儿户。
  
  第十二条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 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十五条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由征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统一安置失地农民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应当全部支付给失地农民。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征地补偿费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依法进行分配使用。
  
  第十七条 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应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使用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收支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公布征地补偿费到位情况及分配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部门应当依法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本办法公布之日,土地补偿费尚未分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尚未全部分配的,应当先保证被征地农户依法所得,剩余部分留给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占、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涉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征地补偿费分配政策新规定有哪些这一问题的答案。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需要遵循怎样的原则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要有的要求我们都有所了解,等到我们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等到我们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就能根据国家的征地补偿费分配政策新规定来维护我们应该得到的补偿费,保护好自己应得的利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北京处理违章需要带什么证件
      处理违章需要带的证件:违章车辆的行驶证的正副本,及驾驶证的正副本,现金或交警部门所指定的银行卡,到交管部门的业务大厅办理。需要驾照本人过去。......


·最新生产伪劣农药罪既遂判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最新生产伪劣农药罪既遂判刑标准是怎么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犯本条之罪,依其情节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1、生产假农......


·一、继承财产未分割是何种共有?
      一、继承财产未分割是何种共有?继承财产未分割是共同共有。在继承的财产还没有分割之前,那么多个法定继承人,或者是遗嘱当中所确定的继承人都是对于财......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融资吗
      有限责任公司是可以进行融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融资的方法有:1、银行贷款,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


·第二次起诉不想离婚怎么办
      第二次起诉不想离婚怎么办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原则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第一次未被判决离婚,第二次提起诉讼也不一定会被判决离婚,主要看证据是否......


·哺乳期法定喂奶时间是多久
      每位产后妈妈都知道哺乳期的重要性,是指产后产妇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一般长约10个月至1年左右。然而这漫......


·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一旦被关押,如果具备法定条件即可以申请取保候审避免待在看守所或者监狱,人身自由不会受到太多的限制......


·再婚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的?
      再婚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的?再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初婚并无不同。1、再婚领结婚证之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2、再婚共同财产,......


·告女方骗婚要什么证据 一、告女方骗婚要什么证据?
      告女方骗婚要什么证据一、告女方骗婚要什么证据?告女方骗婚应收集证据有:(1)共同上当受骗的人的证人证言。(2)骗婚过程中的财礼收据,以及骗婚......


·一、单位给我签的劳动合同没有给我一份算合法的吗?
      一、单位给我签的劳动合同没有给我一份算合法的吗?不合法;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必须各执一份劳......


·获得的土地使用金怎么算呢
      获得的土地使用金怎么算呢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是个人可以拥有使用权。个人可以通过缴纳一些土地使用金来获得国家的土地使用权,但是土地使用金怎么算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