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辽宁省侵占罪立案标准以及构成要件是什么?

关于一些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各个地方的说法都不尽相同。那么如果辽宁省的本省人想要了解关于辽宁省侵占罪立案标准以及构成要件是什么?根据相关的法律标准,我国刑法中的大多数财产犯罪都是数额犯,即以一定财产数额作为定罪的标准。详细内容我们往下看。
  
  一、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我国刑法中的大多数财产犯罪都是数额犯,即以一定财产数额作为定罪的标准。因为,犯罪数额直接反映着经济犯罪行为的规模及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既是区分违法与犯罪、重罪与轻罪的主要标准,优势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客观尺度。
  
  本罪的立案标准,一为数额较大,一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侵占罪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侵占数额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
  
  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
  
  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之本质所在。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归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3、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成立,首先,要求客观上有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的事实状态。其次,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且实际上行为人有能力退还、交出或在财物灭失时作出合理退赔。若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有正当理由,也不可能成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
  
  总而言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指行为人怀着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无正当理由,有能力退还、交出、退赔而不退还、交出、退赔。
  
  三、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通过本篇文章之后,我们了解到了关于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并且也了解到了侵占罪的各种条件组成是什么。那么就能够让我们更好的了解关于侵占罪的相关事件。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是指能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这种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一、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1.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


·在我国认罪悔罪书应该怎么写
      真正有悔过改正心态的这部分犯罪嫌疑人是永远不会失去救赎的机会的,当然,犯罪嫌疑人自己向法庭递交的认罪悔罪书,肯定能够让法庭工作人员最起码看到......


·取保候审不批捕缓刑几率大吗?
      一、取保候审不批捕缓刑几率大吗?从司法实践来看,只有罪轻的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争取缓刑的机会就大一点,但不是必然,因此在取保候审之后判刑的话被判......


·工伤理赔包括了哪些项目
      工伤理赔包括了哪些项目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


·发明专利有效期是多久?
      发明专利有效期是多久?好的发明可以更快捷的完成某一件事务,也可以解决人类无法完成的事务,发明是发明人呕心沥血的成就,发明者为了保护自身的合......


·没有遗嘱财产应该属于谁?
      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因为种种原因在去世的时候没有订立遗嘱,但是却有一部分财产,这时候家中往往会因为财产的问题产生纠纷,甚至闹上法庭,那么这种情......


·交通事故对方主责起诉受伤起诉到法院我该怎么应诉如
      交通事故对方主责起诉受伤起诉到法院我该怎么应诉如果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就说明已经被人起诉到法院,做了被告。这时应该按照法院的指示和法律规定,积......


·怎么对醉驾致人死亡量刑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
      怎么对醉驾致人死亡量刑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新修订的刑法于2012年......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是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是什么意思一、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是什么意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的日子,即产权......


·湖北2023年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在现实生活当中,如果遇到土地被征收,这个问题您关注的,通常都是征收之后的土地进行的补偿的具体金额问题,因为毕竟土地被征收之后,那么土地的产值......


·商家同意退卡会反悔吗
      一般不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