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侵犯商业秘密罪解释有哪些是怎么认定的?

在美国,国家法律还是比较健全的,今天我们就一起讲述一下关于商业秘密一些方面的规定,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解释有哪些是怎么认定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他人侵犯了严重的商业秘密的应该最高50万元以上的处罚。详情请看下文。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以追诉: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重大损失应当仅限于经济损失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刑事立法关于商业秘密的界定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移植过来的,这表明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均是一致的。因此,在刑事司法中,要充分运用民事、行政立法关于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精神,全面理解商业秘密的内涵。根据法律规定,我们不难分析,商业秘密应当具备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新颖性”;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实用性,可称之为“价值性”和“实用性”;三是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即“保密性”。重大损失应当是对其价值性和实用性的损害,或者因此而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尽管该规定对2001年颁布的规定进行丰富完善,但由于在损失数额认识上的差异,对于入罪标准的仍然难以把握,直接影响到对该类犯罪正确处理。新的规定在损失的认定上虽然去掉了“直接”二字,是否在损失的认定上就漫无边际?对于“经济损失”的理解,笔者认为,应当计算直接的经济损失,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对此作出的解释,即一般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就是物质性损失,应当排除非物质性损失,如精神损害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解释,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应当是可以量化的损失。在刑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八个罪名中,除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外,其余犯罪规定是“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才成立犯罪。因此,从立法的精神上看,此罪中构成犯罪的条件所需要的“重大损失”应当是经济损失,不应当包括经济损失以外其他严重情况,如社会影响恶劣等,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况只能在因重大经济损失或者财产性损失而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重大损失的计算方法由于商业秘密是一种能够创造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无形资产,侵犯商业秘密,不仅直接表现权利人现实利益的缩减,也可能表现预期合理利益丧失,单独从被害人一方计算损失,通常遇到难以计算的困难。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参照法律规定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属数额确定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额。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权利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目前,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主要有成本说、价值说、损失说、获利说、转让费说等几种主要方法。但这些方法的计算,与商业秘密不同于普通财产的特殊性并不完全相应,其中任何一种方法都有不全面或者不完全合理的缺陷。只有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相对合理的标准,予以认定,具体讲,有以下几种思路:1、直接计算损失法。即直接计算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失去的利润,可采取对比分析法,比较侵权期间的上一年度,相同时间段,相同生产量的情况的获利,利润的缩减量就是其侵权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这种方法主要运用在市场行情相对稳定,权利人生产、经营处于连续状态,生产、经营的记载数量资料齐备,企业没有处于破产或者倒闭等状态的情形。2、成本计算法。审计核算权利人研究、开发、生产、保护商业秘密投入的费用,累计得出总额。这种方法主要运用在权利人开发商业秘密不久尚未投入生产和经营,即被侵犯,致使商业秘密在行业内广为扩散、传播,使其权利人研究、开发技术和经营信息完全丧失秘密性已经无采取保密措施之必要的条件下。我们都能够知道的,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一些相关处罚,可能我们在生活圈中,并没有经常能够遇见关于商业秘密的相关事宜,但是我们认为有必要知道侵犯商业秘密罪解释有哪些是怎么认定的,这也是能够让我们更多的了解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遗嘱可以变更或撤销吗?
      遗嘱可以变更或撤销吗(一)遗嘱毕竟是法律赋予立遗嘱人的民事权利。那么,只要立遗嘱还人健在并没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就有自主权对遗嘱进行更改或撤销......


·民法追诉遗产时效期限规定是什么?
      民法追诉遗产时效期限规定是什么?民法追诉遗产时效期限规定是三年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年,自继承人知......


·开平赤坎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开平在推动城镇化的同时,会占用到农村的土地。在发布的征地公告中,会写清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广东开平制订了征地补偿方案,其中对土地进行划分,各......


·老人去世继承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老人去世继承权诉讼时效是多久?老人去世继承权诉讼时效是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


·入室杀人未遂判几年
      要综合全部的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在量刑时,应当抛除不正当的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


·个体营业执照如何办理
      个体营业执照如何办理1、办理正式的营业登记其开业登记程序为: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就人员、经营范围、登记主管机关等取得初步意见。再领取......


·被他人故意伤害该怎么处理
      对他人故意实施伤害行为的就已经属于违法行为了,在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则还会构成犯罪。被他人故意伤害之后应该怎么处理呢?一、被他人故意伤害如......


·合同审查管理办法
      合同审查管理办法合同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经济合同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预防合同纠纷,促进本公司依法经营管理,根据《......


·敲诈勒罪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敲诈勒罪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一、敲诈勒索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


·实践中确认构成交通肇事怎样判刑
      交通肇事行为只有在认定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才会对行为人作出判刑,也就是说如果无法认定构成犯罪的话,此时也就不可以进行刑事处罚。那实践中确认......


·什么叫工伤认定、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人身受到损害,其实可以算是比较常见的了,多数都是因为劳动者本身没有小心注意,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而此时还不确定是否构成工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