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抚养费的范围

抚养费的范围
  
  
  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
  
  
  二、确定子女抚养费承担的两种方式
  
  
  1、由父母双方协议
  
  
  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三、确定抚养费的标准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节录)
  
  
  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8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12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综上所述,关于离婚前小孩的抚养费是不是共同分担的问题上文已经详细说明。同时在离婚后的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纠纷问题中,离婚父母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做出对孩子好的举措。当然希望广大群众在面对离婚时应当理性思考双方的各种情况,切记以不文明方式处理问题。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1、签订合同应注意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一定要准确,要用全称。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全......


·什么是无效可撤销婚姻
      什么是无效可撤销婚姻一、什么是无效可撤销婚姻(一)无效婚姻1、重婚依照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婚有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


·物业公司乱收费怎么办?
      物业公司乱收费怎么办1、向物价局投诉,前期物业收费要经过物价局批准,物价局对物业公司执行收费规定,有权有义务监管。2、向房管局投诉,房管局是物......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多少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多少俗话说的好,一文钱难倒一名壮汉,日常生活中,谁都有可能遇上急用钱的时候,但从银行贷款,一般都要贷款人提供物......


·公司申请破产员工工资怎么发放?
      公司申请破产员工工资怎么发放?一、公司申请破产员工工资怎么发放?公司破产了员工的赔偿标准怎么样?公司应当支付员工补偿除了拖欠的职工工资以外......


·自动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自动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依据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36条至第41条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有明确规定。合同解除方式有三种,即员工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协商解......


·转让债权的限制有哪些 债权转让要注意哪些事项
      在市场交易中,当债权人资金不是很充足时,为了达成新的交易,就可能会将自己的债权抵押、转让给对方。那在法律上,转让债权的限制有哪些呢?而除了限制......


·社保补缴时效有哪些法律规定
      补缴社保,一般是针对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参保(补缴);男,60以下;女,50岁以下,社保满15年。可不必补缴,它是有一定的时效的。法律依据:根据......


·民事诉讼法院能指派律师吗
      民事诉讼法院能指派律师吗众所周知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如何犯罪嫌疑人没有能力请律师的时候可以由人民法院指派律师代为处理。那么在民事诉讼中,如果......


·公司欠债股东签欠条该告谁
      公司欠债股东签欠条该告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钱是公司借的,股东要借条上签字的,由公司对债务承担责任,但需要股东提供证据证明钱是公司借......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