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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保金2.5%的比例合理吗?


  在工程的建筑过程中,会涉及到许多关于质量工作的问题,包括质量的评定,质量的监督以及质量的质保金等问题。那么,工程质保金2.5%的比例进行支付合法吗?一般来说,工程的质保金应当按照工程总造价的5%的比例进行计算,并向他人支付。
  
  
  合同法里没有具体规定质保金的多少,但是建设部有一个格式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是工程总造价的5%,一般工程都依据此比例执行。
  
  
  一、工程质保金的相关规定
  
  
  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有对所建工程维修的义务,如果不尽此义务,那么建设单位可以另找他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剩余部分在质保期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支付。
  
  
  2005年1月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一)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所谓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预留保证金的比例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三)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二、什么是工程质保金
  
  
  工程中的质量保证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所谓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所谓质量保证金,或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规定工程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内,发生的质量修复费用,需要由施工方承担,质量保证金就是说如果发生质量问题,相关的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不够的部分在向施工方追偿。
  
  
  如果质保期内没有质量问题,质保期完后退还给对方质保金。
  
  
  综上所述,关于工程质保金2.5%的比例计算是错误的。从上文您可以知道相应的质保金大体上是根据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五进行支付。同时在工程质保金的确定过程中,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并确定支付质保金的时间。当然关于质保金有两种含义,一种是质量保证金,一种是质量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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