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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群体斗殴看有事吗?


  一个地方发生群体斗殴等行为的时候,会有很多人围观。那么关于群体斗殴看有事吗,这里说的有事就是会违法吗,是不违法的,但是因为打架,行为人都是没有办法控制自己情绪的人,所以很容易伤及无辜,所以最好远离现场。
  
  
  一、群体斗殴看有事吗
  
  
  看一下斗殴现场情况,根据斗殴参与人数、是否采用器械、是否出现重伤员等判断斗殴事件的严重程度,然后采取应对措施。
  
  
  向附近的保安等安保人员请求帮助,告知斗殴情况,等待专业人士处理。
  
  
  立即离开斗殴现场,并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报案,明确告知斗殴场所和规模,等待警方的到来。
  
  
  不要在附近围观,也不要上去劝架,更不能为双方摇旗呐喊,以免殃及池鱼。
  
  
  不能加入斗殴,即使其中一方有熟悉的人存在,也不能碍于面子出手,既是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也避免事后被追责。
  
  
  不要保留斗殴现场拾获的物品,尤其是凶器,一定要提交给警察作为线索和证据,方便警方对斗殴事件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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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现场有人受伤大量出血或出现昏迷时,要立即呼叫救护车,等待医务人员的紧急救
  
  
  二、打架斗殴定义
  
  
  打架斗殴,是指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超出理智约束的一种激烈的对抗行的互相伤害的行为。它是人们对日常生活中发生互相伤害行为的一种统称。打架斗殴的双方可以各是一人,也可以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从行为性质看,打架斗殴既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打架斗殴一旦发生,即对一定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带来破坏,并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根据打架斗殴的危害程度和违法性质,其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在打架斗殴中,行为人给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带来损害,行为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为人属无行为能力的人,自己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则由监护人承担。
  
  
  2、行政责任。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如果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或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法》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在打架斗殴中,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人身健康达到轻伤以上的,或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行为人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分别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和过失杀人罪;如果处于私仇、争霸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纠集多人结伙斗殴,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果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者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群体斗殴看有事吗?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如果围观应该及时报警,毕竟打架是一个很危险的行为,尽量远离现场,让警察来处理这件事情,围观是不会构成违法的,但是也是有义务报警的,所以应该及时报警需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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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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