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公司内部债权债务抵销应该怎么做?


  内部债权债务是指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所产生的交易,收付款等项目。他们属于同一单位。所以内部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也会简单很多,那么公司内部债权债务抵销应该怎么做呢?首先要看双方是否满足债权债务抵消的条件,然后再按照内部关系分几年进行抵消。详情请看下文。
  
  
  一、内部债务债权关系怎么抵消
  
  
  内部债权债务一般来说是指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因内部资金调拨、交易事项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预付账款与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等项目。内部的债务债权关系处理的方法相比债务债权关系要简单的多。
  
  
  第一年
  
  
  (1)内部应收账款抵消时
  
  
  借:应付账款【含税金额】
  
  
  贷:应收账款
  
  
  (2)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抵消时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3)内部计提坏账准备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抵消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二年
  
  
  (1)内部应收账款抵消时
  
  
  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账款
  
  
  (2)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抵消时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借(或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贷(或借):资产减值损失
  
  
  应收票据与应付票据、预付款项与预收款项等比照上述方法进行抵消处理。
  
  
  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的抵消处理
  
  
  (1)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抵消时
  
  
  借:应付债券【期末摊余成本】
  
  
  投资收益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期末摊余成本】
  
  
  财务费用
  
  
  (2)投资收益与财务费用抵消时
  
  
  借:投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3)应付利息与应收利息的抵消时
  
  
  借:应付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贷:应收利息
  
  
  二、债权债务抵销的要件
  
  
  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销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销。
  
  
  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销,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十五。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销时,对于被抵销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销,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销,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
  
  
  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销,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销。
  
  
  4、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
  
  
  不得用于抵销的债务,大致有如下几种:
  
  
  (a)性质上不得抵销。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b)法律规定不得抵销。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此种债务如允许抵销,有违公序良俗;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c)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销的。
  
  
  因为是同一个公司,所以内部债权债务抵销也是相对来说不复杂的。但公司内部仍旧要明确抵消债务的种类,不按照既成规矩办事是不利于公司成长的。如果还是不知道如何解决复杂的内部抵消案件。可以前往本站咨询相关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立功表现减轻处罚几年 哪些情况属于立功表现
      很多刑事律师在进行辩护的时候,可能会考虑从法定量刑情节入手进行辩护,那此时就有可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立功的情节。虽然您都知道在罪犯具有立......


·国有土地使用权怎样继承?
      国有土地使用权怎样继承?土地使用权继承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继承人除继承土地的使用权外,其......


·属于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的有哪些
      属于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的有哪些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


·办理离婚证需要哪些证件
      办理离婚证需要哪些证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协议离婚需要的材料有哪些?(1)身份证件a内地居民: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b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


·在试用期辞职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
      在试用期辞职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试用期职工工资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申请劳动仲裁等的方式解决争议,要回拖......


·招摇撞骗罪的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
      关于招摇撞骗罪的司法解释,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尚未出台,但有其他的一些相关规定,可以供我们参考。那么您知道招摇撞骗罪的相关法律规......


·财务独立的夫妻双方离婚时财产平等分割吗
      财务独立的夫妻双方离婚时财产平等分割吗?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就是平等分割的,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怎么赔偿
      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国家不断壮大,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在以前,比较常见的房屋都是自建房,或者是单位修的供员工住宿的集体住房。现......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第一种:抢救垂危患者的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不属于医疗事故。  第二种:由于患者身体的特异和疾病的转归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这实际上是......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对土地的有效利用起到很大的作用。每个地区由于地方的实际情况不一样,在承包土地中......


·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责任怎么减轻?
      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责任怎么减轻?法院在对犯罪嫌疑人判决时对其进行轻判,甚至于不判,可能因为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