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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是夫妻双方必须协商的一个问题

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是夫妻双方必须协商的一个问题,在离婚之前的协议必须要明确的一些问题,那么最高法关于子女抚养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对于子女抚养必须确定相关子女的生活费以及探视权等一系列问题,下面就由本站我们为您解答。
  
  
  为避免子女抚养纠纷,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和探望权等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协议内容
  
  
  抚养协议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2、抚养费的数额、抚养费支付方式以及抚养费发生变更的处理办法;
  
  
  3、探视权的规定;
  
  
  4、其他约定事项。
  
  
  注意事项
  
  
  1、子女的抚养费包括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抚养费具体数额的确定:(最高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抚育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抚养费给付方式:
  
  
  1、一次性给付;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
  
  
  4、关于抚养费的变更条款:
  
  
  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最高法关于子女抚养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对于子女抚养方面的司法解释中一定要明确子女每月的生活费多少,每月有多少日的探视权,然后生活费每月交付的日期都需要明确不能模糊,这对以后维权会有很大的帮助,也确定双方对于子女的相关义务。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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