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开发商宣传信息管制

开发商宣传信息管制,许多宣传的内容与实际买入交付时的标准会有出入。所以,宣传图识与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不能信以为真,要么就写进合同的附件,要么就不考虑,独立思考。
  
  
  6、谨慎认识赠送的附加值
  
  
  为了消除消费者对公摊过大的顾虑,开发商可能免公摊销售,为了消除人们对电梯维护费的顾虑,开发商可能为了促销免除几年的电梯维护费用,为了消除人们对物业过高收费的顾虑,也可能赠送几年的物业管理费,这些都是短期行为的刺激销售政策,没有什么重大意义。
  
  
  再比如买屋送修,买房送家具,送电器等,事实上销售前计价稍微提升一点,就足以将这些支出打进房价,因此买房不要追求面子工程,即追求额外优惠,或者将这些赠送附加部分进行剥离,单纯就房价与相关房型进行性价比的对比。
  
  
  二、房地产企业的含义
  
  
  所谓房地产企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房地产由于其自己的特点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在经济学上又被称为不动产。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建筑物、房地合一。在房地产拍卖中,其拍卖标的也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房地合一状态下的物质实体及其权益。随着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发展,房地产已经成为商业交易的主要组成部分。购买房地产是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香港房地产最为重视地产风水,天师后裔、风水大师张金华表示:福地福人居,天人合一,人地相融,适配者即福。
  
  
  我们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因为涉及的资金是非常多的,很多的人可能一辈子的积蓄都用来买房置业,为了让自己有一个安稳的舒适的环境。买房子当中的陷阱有哪些?陷阱主要是因为很多人的贪小便宜或者对房地产的知识的缺乏,被销售员进行了蒙骗。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商标权侵权的情形都有哪些
      商标权侵权的情形都有哪些商标法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做出了法律上的界定,有下列五种:(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


·通过中介买的二手房中介费什么时候给
      通过中介买的二手房中介费什么时候给1、中介费在你们签订购房合同时就应该缴纳,此时中介的过程已完成,理应收取中介费。网签后过户当日交付合适,因为......


·网络贷款金融诈骗了应怎么办?
      网络贷款金融诈骗了应怎么办?在当今社会,网络环境中存在着很多不安全的因素,风险很大,很多人因为轻信网络上的诈骗分子而使自己的钱财受到损失,使......


·最新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有的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往往会用钱财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委托其帮忙办理一些事情。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其实有可能触犯行贿罪,具体还要看行贿的数额和情......


·结了婚能看对方工资条吗?
      结了婚能看对方工资条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在结婚时没有明确约定为分别财产制的属于共同财产制,对方的工资属于双方共同财产。配偶有权利知晓。......


·山东省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山东省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我们在电视上经常听到有人说:你要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费。电视上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说得很容易,好像只要提出来,法院......


·国土局行政不作为可以复议吗?
      一、国土局行政不作为可以复议吗?是可以复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重婚婚姻登记之后构成犯罪吗
      重婚婚姻登记之后构成犯罪吗事实婚姻之后只要没有解除婚姻后又在登记结婚的肯定是构成了重婚的罪名;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


·裁员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裁员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裁员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这需要具体看哪些情形下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医疗纠纷赔偿规定的处理步骤是怎样的
      医疗纠纷赔偿规定的处理步骤是怎样的?虽然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渐完善,各医疗单位也制定了职工准则,但医疗纠纷案件依旧时常都有发生。在发生医疗纠纷......


·先缓刑还是先有期徒刑?
      先缓刑还是先有期徒刑会先执行缓刑,判两年有期徒刑,有三年的考验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犯新罪或者违反规定,考验期满了就不用执行两年有期徒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