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证赔偿如何赔偿?
根据我国国家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若是政府将您所在的土地进行征收拆迁时是会得到相应的补偿的,并按照相应不同的方式进行补偿。那么,拆迁时国有土地使用证赔偿应当怎样赔偿呢?按照相关规定,会给予土地使用证拥有者给予公平补偿。
有土地证的拆迁还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赔偿。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一、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四、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五、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土地证书分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截止2009年1月,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
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
土地证,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2003年,中国开始颁发林权证,其四项权益里,也包含了部分土地权益。
土地证过户费用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1、如果原土地证上土地的来源是转让的,就只要缴纳手续费。
2、如果土地来源是划拨的(单位福利分房后的房改房,所有公房转私房以后的房产都是),土地证过户时就必须缴纳当地地价3%的土地出让金了,这是一笔很大的支出。
三、土地证过户费用
缴纳的土地证过户费用:契税1.5%,印花税5‰,如果是从中介买房,需付给中介代理费2.5%,另外如果需要贷款,还要支付银行的贷款费用,包括律师费评估费等。领取房产证以后办理土地证.如果土地是划拨的,还要缴纳土地转让金(当地政府确定的地价的3%),若土地是转让的,就不须缴纳,此外都是零星费用。
以上费用需要符合的条件
1、房屋产权本已超过两年,如未到两年,加收一个5.5%的营业税,原则上由卖家承担。
2、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40平。如果面积超过140平,(含140)契税交3%。
3、房屋是普通商品房。如果是已购公房还要支付一个土地出让金。
4、个人所得税目前没有强制收取,所以可以忽略不计。
5、以上都是指有产权的房子,如果是使用权则不能贷款只能一次付,不用交契税等其他的费用,只需要支付过户费用。
综上所述,不管以何种形式的征收土地利用,国家都将会进行公平的补偿,这在相关文件中是具有详细的说明的。同时在拆迁的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维护公共秩序。当然对于征地补偿的相关信息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关注,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工商局对商标侵权的惩罚是怎么样的?
工商局对商标侵权的惩罚是怎么样的?工商局商标侵权会先被判处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
·当事人的继子有权利继承财产吗
当事人的继子有权利继承财产吗视情况而定。如果继子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抚助义......
·一般逮捕后羁押到期怎么办
一般逮捕后羁押到期怎么办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羁押措施到期后如果要继续侦查的,就需要就带强制措施,而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权要求解除羁押措施......
·农民工保证金的制度怎样施行的?
农民工保证金的制度怎样施行的?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建设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国家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也实施了一系列的举措,其中很重要的就......
·在我国行政拘留7天可以探视吗
行政拘留肯定是不会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有太长时间的限制的,但不管怎么样,父母子女等这些关系特别亲密的可能在当事人行政拘留了以后也是希望能够去探......
·民法总则侵犯名誉权的法律依据是怎么界定的?
民法总则侵犯名誉权的法律依据是怎么界定的?(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
·集体存量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定是什么?
集体存量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定是什么?集体存量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定是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
·继承人可以放弃部分继承权么
继承人可以放弃部分吗我国现行继承法对此未做明确规定。一般认为,继承权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放弃,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允许部分接......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还有什么义务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还有什么义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负有如下随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
·保险合同有哪些解除形式
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一、法定解除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
·私募基金公司转让价格怎么算?
私募基金公司转让价格怎么算?一、私募基金公司转让私募基金公司转让是指,一家基金公司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