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离婚的案件当中

离婚的案件当中,涉及到财产分割的,有的时候牵扯到孩子,那么在离婚的财产当中对于孩子来说有份吗?根据有关的说法,对于离婚的财产当中,首先应该看财产有没有孩子的名字,如果有就有份。离婚分财产孩子有份吗首先,要看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婚前买的,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若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是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子若是婚后买的,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若一起还贷款了(无论婚后另一方有无收入或实际还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双方平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夫妻二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平等分割,所以孩子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权分割人。  但对于孩子而言,会涉及的是抚养费问题,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依然是存在的。离婚时哪些财产是可以分割的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间的身份关系,也终止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的范围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人和其他合法收入,但双方约定属个人所有的财产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面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一方购置的房产,结婚8年以上的;2、一方持有的贵重金属,结婚8年以上的;3、一方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收入;4、双方共同购置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任何一方不能在为双方收入的多少来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尽管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原则规定,但不妨碍双方当事人就财产问题作出约定,如果约定是双方自愿、合法的,并不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约定就是有效的。离婚的过程当中,并不是所有财产都要进行分割的,因为有些财产不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由于一方购置的房产,并且是结婚八年以上的,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并且夫妻的共同财产应该要有平等的处理权。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二审民事诉讼上诉后改判几率有多大?
      二审民事诉讼上诉后改判几率有多大?二审民事诉讼上诉后改判几率有多大?如果上诉人没有新证据,改判的几率不是很大。第二审程序是为了保证当事......


·新刑法死缓减刑规定有哪些?
      最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之前的刑法进行了很大的修改和补充,在罪名以及量刑方面都有涉及,其中死缓减刑也有了新规定,死缓在所有的刑罚种类中仅次于......


·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播淫秽物品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播淫秽物品如何处罚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播淫秽物品如何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


·现代生活中
      现代生活中,在工作时间内受伤的职工不在少数。工伤鉴定应该尽早,按照我国的法律,为了尽可能保证职工在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如果您属于工伤,那么就......


·离婚半年了还能争取小孩抚养权吗?
      当今社会,夫妻离婚案件可谓常见,没有孩子的夫妻还好,不用考虑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但是有孩子的夫妻还必须处理好抚养权的问题,这关系到孩子的未来发......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有哪些?一、由当事人的住所地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


·一次性给付
      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


·追诉抚养费的期限是多久?
      夫妻离婚后,会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一方败诉后将按要求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可是待到孩子成年后也没有收到相应的抚养费用,这时候就想要起诉对方,那么追......


·建筑工程技术与工程管理的区别
      建筑工程技术与工程管理的区别在哪里?改革开放后,我国各个城市建筑业迅猛发展,市场竞争也愈演愈烈,建筑企业如果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一、分割离婚财产如何举证?
      一、分割离婚财产如何举证?一般而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关系到能否判决离婚,而共同财产的证据直接影响当事人分割财产多少的问题。(一)房产......


·一、婚外孩子需要抚养费吗?
      一、婚外孩子需要抚养费吗?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