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湖南住宅土地使用期是多久?

湖南住宅土地使用期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对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年限,依据土地性质的不同而年限不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据悉,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三、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商品房一般都是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其实指的是商品房所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国有土地即全民所有的土地,通常与商品房相关的土地类型包括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是40年,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这里所说的40年和70年是指开发商拿地之后开始计算的40年和70年。从开发商拿地到开工建设,再到房屋建成业主入住,这之间的时间不等,至少需要两三年时间。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土地被开发商拍下之后,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未开工,甚至被多次倒手,十几年过去之后才开始开发。而这里面耽误的两三年或者十几年都是包含在商品房使用年限的40和70年里的。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呢?关于此问题,目前还没有执行的实例。《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因此商品住宅土地使用年限期满之后续期的问题不用担心,但是,目前尚无关于续期的细则,是免费续期还是收费续期,收费标准是什么,都没有定论。而商业用地届满之后的续期,则无明确的规定。我们熟知的产权期限,其实就是土地的使用权的期限,因为土地是国家所有,有一个期限在里面,到期了之后,还要办续期,或者是解除合同也可以,主要看个人意愿,但是,每一种土地类型,期限都不同,所以您要注意时间。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了保障道路交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能够按时到位,来对需要帮助的人进行救助或救援。来减轻受灾人民的......


·江苏宿迁农村拆迁补偿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江苏宿迁农村拆迁补偿实施细则是怎样的宿迁市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管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


·父母能拒绝抚养子女吗?
      父母能拒绝抚养子女吗?一、父母能拒绝抚养子女吗抚养孩子是父母的义务,10周岁以上孩子跟谁生活可自己选择。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


·哪种情况下不允许离婚?
      哪种情况下不允许离婚?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间,往往是没......


·刑法抢劫罪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对每个犯罪都作出了相应的量刑标准,不过您也知道针对不同的犯罪,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肯定是不同的。那么刑法抢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我们整......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概念是什么
      其实在我国只要是属于国家正规的军队,那么军人的素质和各方面都是非常高的。因为本身我国对军人的要求就比普通人要严格的多,由于现在我国的局势整体......


·醉酒驾驶会怎么判刑
      判刑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看,要看是否发生事故。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给解除证明怎么办
      当重新选择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离职证明就非常重要。但是,当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经常会遇到公司的刁难。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给解......


·工伤误工费及陪护费怎么计算?
      工伤误工费及陪护费怎么计算?劳动者的工伤所需要付出的除了医疗费以外还有因为伤情耽误工作的所应得的工资,所以对于承担责任的单位来说负担这些赔......


·不批准逮捕的条件包括哪些
      公安机关要是在侦查过程中想要逮捕嫌疑人的话,此时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否则的话就是不能采取逮捕措施的。而检察院批准逮捕有一定的条件,同时......


·一、劳动仲裁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一、劳动仲裁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仲裁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就此索要赔偿。如果职工提请仲裁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前,那......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