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婚姻法对轮流抚养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婚姻法对轮流抚养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1、轮流抚养子女的含义及法律依据。
  
  轮流抚养子女,是指法院准予离婚的夫妻,离婚后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相互间不再给付抚育费,如遇子女所需的一次性大笔开支,由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平均分担。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从立法本意看,“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夫妻离婚后子女及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基本生活权利,而不是要求子女必须随一方生活。现把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给付抚养费作为解决子女抚养的唯一方式,是审判实践的一个误区。笔者认为,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而不应以“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给付抚养费”为原则。应该说,轮流抚养子女不失为合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一种重要途径。
  
  2、“随一方生活”的负面影响。
  
  首先,随一方生活的方式,导致离婚夫妻抚养子女权利义务失衡。如抚养子女的一方生活本来就非常困难,而另一方也属于低收入阶层,按法律规定,另一方每月给付的抚养费虽占收入的20-30%,但实则仅有一、二百元,这必然使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堪重负。其次,随一方生活,人为割断父母与子女的血缘亲情,容易扭曲当事人的情感心理。不少离婚的夫妻重新起诉争夺对子女的抚养权,原因就是不能忍受被判定与孩子分离的生活。再次,单亲家庭容易成为不良少年的摇篮。许多未成年子女因贫困或缺乏家庭关爱,而成为问题少年,甚至卷入不良少年群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最后,还会引发不必要的诉讼,如随着子女长大而需要增加学习、生活费用以及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因下岗或失业,经济收入减少而要求减少给付抚养费,当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就容易引发诉讼。
  
  3、实行轮流抚养原则的可能性。
  
  首先,虽然父母离婚后居住在不同的地区或出现住房困难等问题,可能给子女的上学带来一些麻烦,但这并非只有离异夫妻的子女才会遇到。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加之离婚诉讼中未得住房的一方能得到相应的房屋补贴款,因此,住房困难不应成为实行离婚夫妻轮流抚养子女的障碍,毕竟这一因素,较之于随一方生活来说,还是利大于弊的。其次,实行轮流抚养,应当尽可能让子女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子女在父亲或母亲处生活的时期,可以适当地长一些;子女分别在两处生活的时期,一般可以均等,但不绝对划分。审判实践中,应当根据父母的抚养能力、便利子女上学等因素,对抚养子女的时间进行适当的安排,力求产生积极的效果。
  
  4、不适宜轮流抚养的情况。
  
  不适宜轮流抚养的常见情况有:
  
  1、子女幼小,如子女2周岁以下,需要母亲亲自抚育。
  
  2、一方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照顾子女。
  
  3、一方因职业特点,在时间上不能保证与子女共同生活。
  
  4、一方离婚后,因居住暂时困难不能给子女提供必要的居住条件的。
  
  5、因居住地距子女就学的学校较远,无便利的交通,轮流抚育确实造成子女上学困难的。
  
  6、因一方品行差,如吸毒、嗜赌等,子女随其生活将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
  
  7、其他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况。
  
  现在很多人都会认为,孩子归一方抚养,那么另一方必须要支付抚养费,听着好像没有任何的问题,但是立法的目的,支付抚养费是为了能够保障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够正常的生活,不会对子女的成长造成影响,而不是,一方履行了监护职责,另一方就得支付抚养费;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诉讼离婚可以不分财产吗?
      诉讼离婚可以不分财产吗答案是可以,在向法院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只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不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是法院是会受理的,所以可以采取只起诉离......


·一、淮安首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
      一、淮安首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1、淮安首套房商业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如果是首次购房,可以贷到房屋评估价的70%(评估价一般比市场价低,例如:一套......


·商标抢注无效宣告答辩书的原因是什么
      商标抢注无效宣告答辩书的原因是什么商标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后要答辩原因:(1)商标被提出无效宣告后若放弃答辩将直接面临商标被无效的风险。(2)无效宣......


·企业之间借贷有哪些
      企业之间借贷有哪些风险一、企业之间借贷有哪些风险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


·劳动者工作十年以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如下:
      劳动者工作十年以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如下:解除劳动合同,其赔偿通常有如下情况:1.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转正后提前三......


·检察院提起公诉包括哪些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院需要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做出审查,看是否需要向法院提起公诉。而无论是需要提供公诉还是不需要提起公诉,此时都要满足规......


·哪些合同权利不能转让
      哪些合同权利不能转让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允许当事人将自己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第三人,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进行合同转让必须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何计算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何计算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赔偿金如何计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基准刑调整后能低于法定刑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量刑情节分为法定量刑和酌定量刑情节。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量刑情节的......


·民事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哪些?
      民事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哪些?一、民事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哪些?民事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


·超市摔倒超市负什么责任在线咨询 >超市摔倒超市负什么责任?
      超市摔倒超市负什么责任超市摔倒超市负什么责任?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消费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