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根据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离婚孩子抚养权一般规母方,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如果就离婚孩子抚养权达成协议,则按照协议由一方获得孩子抚养权,另一方获得监护权。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达不成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离婚孩子抚养权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中有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离婚孩子抚养权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考虑子女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绝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争抢直接抚养子女,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一直都是离婚夫妻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毕竟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其实都是想要获得孩子抚养权,日后由自己亲自照顾孩子长大,于是就会在这方面有所争夺。其中产生了争议的,往往哪一方的抚养更有利,那么获得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要大一些。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股东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股东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一、股东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转让。只有在几种法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


·二手房的买卖如何进行
      二手房的买卖如何进行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


·签完档口合同房东毁约怎么办?
      签完档口合同房东毁约怎么办?支付违约金,承担相百应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建设合同订立审核的重点是什么?
      建设合同订立审核的重点是什么?工程建设往往都需要多个承包方共同承包完成,而且工程建设中涉及的项目比较多,建设工程金额比较大,因此工程建设中建......


·先诉抗辩权有几种形式?
      先诉抗辩权有几种形式?在借贷关系中,除了债务人和债权人之外,通常还会有一个保证人,其同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履行担保义务。当债务纠纷未经仲裁之......


·民事诉讼委托律师是否可以起诉
      民事诉讼委托律师是否可以起诉一、民事诉讼委托律师的必要性1、律师有权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工商局、土地局、房产局等国家机关调取与案件有......


·公司法人不知情担保有效吗?
      公司法人不知情担保有效吗?一、公司法人不知情担保有效吗公司法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债务担保的,公司不追认担保行为的,可以申请撤销担保合同,......


·婚姻一方有精神病能否离婚?
      婚姻一方有精神病能否离婚?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中明确了几种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房屋交易税该如何征收
      (一)契税:(基准税率3%优惠税率1.5%和1%买方缴纳)征收方法:按照基准税率征收交易总额的3%,若买方是首次购买面积不足90平的普通住宅缴纳交易总额的1%......


·新公司法利润分配内容怎样?
      新公司法利润分配内容怎样?一个公司的成立,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需要很多职员来共同的完成一个公司整体。公司在经营,管理期间,会遇到很多不规范的......


·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分配给股东需要交税吗?
      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分配给股东需要交税吗?不需要,未分配利润是已经交完税后所积累下来的,因此不需要再交税。未分配利润是企业未作分配的利润。它在以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