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双方无过错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一、双方无过错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包括劳动报酬性质的实物、津贴等;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包括从事办厂、设立公司或企业、承包、租赁、投资、个体经营等生产和商业活动的收入;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只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明归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本来走到离婚这一步的有很多就是生活当中的各种小事堆积在一起,所以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有可能就是双方都没有过大的错误。所以这种情况下的离婚财产分割大多数是在男女平等的原则之下来处理的,女方和孩子属于弱势群体,但照顾弱势群体不是要建立在侵犯男方权益的基础上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拖欠抚养费可以剥夺探视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拖欠抚养费可以剥夺探视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不可以剥夺探视权。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也不得禁止对方的探视权,......


·在我国入职需要哪些手续
      对于很多年轻人来说,当我们初次步入社会,需要找一份工作,找到一份合理的工作,不仅可以使我们获得丰厚的物质报酬,也可以实现我们自身的理想和价值......


·虽然,我国法律中允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做
      虽然,我国法律中允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做出约定,按这样的约定也不能算作完全自由的,法律中进行了相应的限制,不是所有的情况......


·复议与诉讼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示,法律意义上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种形式都是属于权利救济手段,它们在名字上是不同的,当然它们在法......


·法律上欠钱不还怎么办?
      法律上欠钱不还怎么办?1、欠款属于民事纠纷,债权人可以去法院起诉债务人,法院判决后债务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确实没......


·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是什么条件?
      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是什么条件?生活中,可能会遇到许多的纠纷。在无法友好协商的条件下,许多人会考虑提起民事诉讼。不可否认,这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渠......


·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需要交多少?在哪里交?
      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需要交多少?在哪里交?一、出让金需要交多少  1.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


·双方协商可变更抚养权相关规定有哪些?
      无论怎样,孩子都是一个家庭的纽带,在夫妻双方的生活当中孩子对一个家庭来说都是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夫妻两人离婚以后一般都会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争取......


·赠与合同与好意施惠有没有法律关系?
      一、赠与合同与好意施惠有没有法律关系?赠与合同与好意施惠没有法律关系,好意施惠是一种在生活中极为常见的做好事行为,如好意搭乘、见义勇为等。......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是什么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是什么提起公诉,作为起诉的一种类型,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对应当追究刑事......


·玩忽职守给犯人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一、玩忽职守给犯人减刑的条件有哪些?1、确有悔改表现如果犯人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