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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山醉驾的危害包括哪些?

一、中山醉驾的危害包括哪些?1、触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3、视觉障碍 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3%。就会导致视力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如果酒精含量超过0.8%。驾驶员的视野就会缩小。至于醉酒的驾驶员,甚至只能感觉到周围环境的很小一部分。4、心理变态 酒精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估计自己,对周围人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从心的事。5、疲劳 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二、《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醉驾案7日内侦结并移送检察院起诉 对涉嫌酒驾者扣车扣驾证《意见》明确,发现当事人涉嫌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需要作为证据的,可以依法扣押。交通民警对当事人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严格办案时限要求《意见》明确,要建立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快侦快办工作制度,加强内部办案协作,严格办案时限要求。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内侦查终结案件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况特殊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时限。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前吊销嫌疑人驾驶证《意见》明确,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意见》还明确,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必须配齐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约束带、警绳、摄像机、照相机、执法记录仪、反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等装备。执勤车辆还应配备灭火器材、急救包等急救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简易破拆工具、拦车破胎器、测速仪等装备。检察院起诉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喝酒应酬在现实生活当中确实比较常见,平时生活当中喝酒并不会产生什么太大的危害,但是如果喝完酒之后,在头脑不清晰的状况下,依然驾驶机动车辆,将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喝酒的危害包括迫使人们的触觉能力下降,听觉能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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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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