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2023盗窃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盗窃数额认定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⑵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⑶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二、盗窃罪判几年,如何处置?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1、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
  
  2、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3、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4、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1、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2、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
  
  3、24000元以上不满 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
  
  4、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
  
  5、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 年至八年;
  
  6、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
  
  7、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1、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
  
  2、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
  
  3、96000元以上 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
  
  4、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
  
  5、132000元以上不满 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
  
  6、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一般,只有年满16周岁并且同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那么在实施了盗窃行为之后,才有可能构成盗窃罪。当然,通常情况下认定构成此罪,要看实际是否满足规定的金额标准,一般盗窃行为金额达到了1000元的,那么才会被认定构成此罪。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二手房契税怎么算,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二手房契税怎么算,计算公式是怎样的1、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


·交通肇事民事诉讼时效是多久?
      交通肇事民事诉讼时效是多久?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而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道路交通事......


·公民私人放高利贷犯法么?
      有一定存款的人总是会想着利用这些存款去获取更多的财富,有的人为了谋求更多的利益将钱借给他人并收取超高的利息。其实法律是鼓励借款时收取合理的利......


·犯罪构成主观要件包括什么
      犯罪构成主观要件包括什么一、犯罪构成主观要件包括什么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或者说罪过的内容,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必须认识的......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不是一审终审?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不是一审终审?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不是一审终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一审终审,我国《仲裁法》规定一审终审,仲裁裁决书一经......


·最高院关于财产侵权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我们国家关于民事方面的赔偿是多种多样的,最常见的也就是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他的损失有一定的计算方式,那么,最高院关于财......


·应该如何认定贩毒犯罪未遂
      如何认定贩毒犯罪未遂在司法实务中以毒品实际的具体交付行为来作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志,既是基于对既遂形态的行为犯量的规定性,同时也是由主客观相......


·刑事书记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书记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一、刑事诉讼书记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书记员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


·几种情况可以辞退孕妇
      可以辞退孕妇的几种情况: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③有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行为;④兼职影响本职工作的;......


·员工辞职,单位应该补偿吗?
      1、2008年后合同到期的,如果是员工不愿续签的,则公司不用支付补偿金,如果是公司不愿续签的,则需支付补偿金。2、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


·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应该由谁承担?
      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应该由谁承担?一、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应该由谁承担?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是由转让人自己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发生转让,......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