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肇事逃逸法院怎样判缓刑

肇事逃逸法院怎样判缓刑《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二、损害赔偿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全额赔偿。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三、行政处罚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四、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类肇事逃逸案件除了触犯我国的法律以外,相关的车辆保险也需要案件人自行进行赔偿,相关的保险公司对这类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不予赔偿。如造成人身伤害的,或人员死亡的我国的相关管理部门还将对这类人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金额较大是多少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金额较大是多少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根据......


·刑事第二审程序有什么特点
      三大诉讼中不管是哪一种诉讼,原则上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那么都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然后进入二审程序。针对不同诉讼的第二审程序,具......


·有些人建立婚姻感情基础不牢固
      有些人建立婚姻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感情破裂,双方可去民政局离婚解除夫妻间的义务关系。若是双方在共同产权上发生纠纷时,可向法院提出诉讼。那么,......


·有前科再犯能判缓刑吗
      如果是服完刑五年内再犯罪的属于累犯,累犯不适用缓刑,能不能再判缓刑还得根据犯罪情节由法院决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


·儿童监护人如果父母健在是不是必须是父母
      儿童监护人如果父母健在是不是必须是父母儿童作为祖国的花朵,是国家的明天,我们要保护未成年人在健康的分为中成长。儿童监护人如果父母健在是不是......


·劳务派遣合同签订年限规定
      劳务派遣合同签订年限规定一、劳务派遣合同签订年限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


·欠钱分期付款不还怎么办?
      欠钱分期付款不还怎么办?一、欠钱分期付款不还怎么办?如果不还款的,债权人会催告,仍然不还的,可能会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


·民法总则的时效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的时效具体规定是怎样的?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受到损害,可以到法院起诉对方,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民事案件诉讼是有一定是时间限......


·申请驰名商标所需要的材料有什么
      申请驰名商标所需要的材料有什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进一步细化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4月17日发布5号令,公布......


·办结婚证可以带小孩去吗?
      办结婚证可以带小孩去吗?可以。(一)登记条件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3、双方均无配偶......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2
      ( )中江律顾字 第 号    ____(以下简称甲方)由于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聘请南京市中江律师事务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