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劳动合同重新签订说明注意什么

劳动合同重新签订说明注意什么
  
  1、劳动合同未明确劳动报酬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予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调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平均劳动报酬作为劳动报酬最低标准。
  
  2、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在实际履行中发生变化而劳动合同未依法变更的,实际履行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如低于劳动合同约定,不得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最低标准。
  
  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订的,应提前30日开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足30日的,可以支付职工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视为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4、员工若患有职业病或其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规定的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续订合同。
  
  5、员工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其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不想续订合同,但未能与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双方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7、企业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无论期限多少,都不得约定试用期。
  
  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下情形可以重新签订劳动者合同:
  
  1、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员工在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时,一定要认真看合同条款,如果新的劳动合同待遇没有之前的高,当事人可以拒绝签订,若此行为用人单位做为开除的依据,可以到劳动局进行举报,或者是申请劳动仲裁,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薪资待遇只能比之前好,不能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是一次性补吗?
      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是一次性补吗?一、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是一次性补吗?《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收的经济补偿费用是一次性的,征收人应该......


·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有哪些一、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


·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包括哪些
      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包括哪些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包括哪些?(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主要是家属滞纳金或罚款,(二)......


·遗嘱继承房产加名字可以吗
      遗嘱继承房产加名字可以吗可以的。在办理财产过户之后进行添加名字即可,具体过户程序如下:(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


·现在车祸都不认可误工费了嘛
      现在车祸都不认可误工费了嘛一、现在车祸都不认可误工费了嘛?1、现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当然是认可误工费的,只要确实给当事人造成了误工损失,那么......


·滥用职权罪是什么 如何正确认定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什么如何正确认定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一个常见多发的罪名,对于它的认定一直以来是刑事司法领域的难点和热点,特别是关于本罪的罪与非......


·私募基金需要托管银行吗
      私募基金需要托管银行吗一、私募基金是否必须托管?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


·夫妻离婚财产公证书应该怎么办
      夫妻离婚财产公证书应该怎么办公证书是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并且可以直接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因此必须有这严谨的格式才可以。离......


·单位能否辞退哺乳期女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单位能否辞退哺乳期女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


·区分犯罪的预备着手的标志是什么?
      区分犯罪的预备着手的标志是什么?标志是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上是否已经进行犯罪,着手是犯罪进入实行阶段的标志。着手之前的阶段,是犯罪预备阶段;着手之......


·存疑不起诉后能否要求国家赔偿
      存疑不起诉后能否要求国家赔偿“存疑不起诉”也有叫“疑罪不诉”的,所谓存疑不起诉形似中止,实为终止(或称终结)的决定。因为依照《刑事诉讼法》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