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夫妻离婚一方欠债孩子怎么判?

夫妻离婚一方欠债孩子怎么判?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a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b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c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d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a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b尚在校就读的;
  
  c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1、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2、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a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b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c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d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a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b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c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8、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另外如果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都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如果双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婚姻无法继续了,大人选择离婚,避免伤害,但是对于孩子来说,家庭破裂的伤害会影响他的一生。希望各位父母在考虑离婚时多想想孩子,婚姻需要不断地包容与磨合,不要轻易选择放弃。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方式有哪些?
      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方式有哪些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分......


·植物新品种权获得条件具体是什么
      植物新品种权获得条件具体是什么(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


·刑法中绑架罪有未遂犯吗
      刑法中绑架罪有未遂犯吗一、刑法中绑架罪有未遂犯吗?绑架罪有未遂犯,绑架犯罪有行为犯的特征,但也有继续犯的特点。绑架行为完成以后,勒索财物或......


·如果离婚对方不同意怎么办?
      有不少人在生活中都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就是夫妻之间自己想要离婚了,但对方此时却不同意。由于很多人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因此拿到这样的问题也不......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故意伤害的认定是什么?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故意伤害的认定是什么?1、因果关系决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因为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如果一个行为成立犯罪就必然在......


·安徽森林防火条例的内容有哪些
      安徽森林防火条例的内容有哪些有着“地球之肺”的美称的森林,是我国重要的生态资源,对于我们的生产,生活有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可以提供氧气,并......


·医疗纠纷发生后哪些病历资料以及实物需要医院封存?
      医疗纠纷发生后哪些病历资料以及实物需要医院封存?一、医疗纠纷发生后哪些病历资料以及实物需要医院封存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离婚房子过户需要双方共同去办理吗?
      夫妻在婚姻初始阶段,感情关系最为紧密,可以说是亲切无间、如胶似漆,但在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时,则截然相反,夫妻之间互相厌恶、形同陌人,恨......


·公安机关批捕案件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公安机关批捕案件存在的问题有哪些(一)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逮捕缺乏监督制约机制。而我国则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自侦案件由检察机关自侦自捕,缺乏......


·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吗?
      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吗?定金合同是很多合同的一种,在我们的生活中,定金合同的使用是非常广泛的,很多的交易或者合作都会使用到定金合同,法律对于......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工程的范围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工程的范围建筑工程的质量涉及到使用该建筑的人的人身安全问题,因此建筑工程的质量以及长时间之后是否还可以使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