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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与检查的区别是什么?

勘验与检查的区别是什么
  
  勘验、检查的性质相同,只是对象不同。其中,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则是活人的身体。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勘验、检查的范围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第一百三十条 执行勘验、检查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勘查和检验,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行为。勘验﹑检查是侦查中常用的侦查方法,是发现和取得第一手证据的重要途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勘验﹑检查的种类包括: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
  
  1.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和痕迹进行的勘验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对现场勘验情况应制成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参加勘验的其他人员和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根据公安部《规定》的规定,勘查现场,应当按照现场勘查规则的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对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计算机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应当立即停止应用,保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并复制电子数据。
  
  2.物证检验
  
  物证检验是指在侦查过程中,对收集到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痕迹进行检查﹑验证和研究,以确定该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关系的一种侦查活动。
  
  物证检验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载检验的过程,物品的特征﹑形状﹑材料﹑尺寸﹑大小﹑性质等事项,参加检验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
  
  3.尸体检验
  
  在勘验中遇到有死因不明的尸体,必须由侦查人员指派﹑聘请法医或医师对其进行尸体检验。其目的在于确定死亡的原因和时间,死亡的手段和方法以及凶器的类型,以便分析研究案情,为查明案件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和证据。
  
  尸体检验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法医或医师签名或者盖章。
  
  4.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人身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进行检查的法医或医师签名或盖章。
  
  5.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和判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现象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模拟案件原有条件,将该事实或现象实验性地重新加以演示的一种侦查活动。
  
  侦查实验,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并应当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在涉及到专门问题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在实际的运用中,勘验﹑检查对于案件的解决会有着基础性的作用,所以对于有关的当事人来说,即使自己不能进行一定程度的运用,只要自己案件符合有关的规定就可以进行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因为对于当事人来说有着法律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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