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在实践中,人们会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其中有一种合同是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怎样的?我国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是什么?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下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您可以阅读了解一下。
  
  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三百七十六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八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第三百七十九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三百八十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实践中,签订保管合同,提前了解一些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可以让您更好更深入的了解保管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您在签订合同时需谨慎小心,弄清各项条款的内容,以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申请程序是怎样的一、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申请程序1、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医患双方均可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但是在《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一、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权利的两类诉讼时效期间,即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和包括......


·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在当今社会中,人们对于法律赋予我们的各项权利越来越重视,其中外观设计专利就相当于国家赋予我们的各项权利,所以我们就非常的关注外观设计专利相关......


·注销分公司时需要总公司提供什么资料 ?
      注销分公司时需要总公司提供什么资料?一、注销分公司时需要总公司提供什么资料申请注销前公司应开展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完成后便可进入公司注销申请......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是怎样的?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是怎样的?商品房买卖中出现纠纷的环节主要在签署合同方面,为了减少商品房买卖纠纷,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浙江省住房......


·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区别标志是什么
      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区别标志是什么1、犯罪结果不同: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


·现实生活中,建设工程施工之前或期间,建设单位为了维护自己的经
      现实生活中,建设工程施工之前或期间,建设单位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往往会与施工单位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一定数目的金......


·社保补缴的算不算年限
      社保补缴的算不算年限。社保补缴的算年限。社保交满15年后可以不再交费。如果有单位,即使缴满15年,但职工还未退休的,企业还得继续缴费,直至退休;个......


·过失致人重伤罪构成要素有哪些?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过失造成他人身体重伤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罪主要特征:(1)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有......


·公司员工肇事逃逸公司是否有责任
      公司员工肇事逃逸公司是否有责任一、公司员工肇事逃逸公司是否有责任工作中工人遇到交通肇事逃逸企业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补正内容有哪些?
      行政处罚决定书补正内容有哪些?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就可以拒绝配合处罚。但是并不是所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