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合伙企业债务应该怎么清偿?

合伙企业债务应该怎么清偿?
  
  合伙企业债务应该怎么清偿?
  
  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属于补充性责任,即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方由合伙人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清偿的合伙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原合伙人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是有期限的,债权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合伙企业法第63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亦即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予以偿还。
  
  合伙企业解散程序:
  
  合伙企业解散,就是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合伙企业解散后,必须经过清算程序,了结合伙事务。
  
  1.解散事由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算事务
  
  主要有下列六项,由清算人执行,即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
  
  首先是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即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5.解散后原合伙人的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清算报告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综合上面所说的,合伙的企业就是说明这个企业所有的东西都是各自一半,同样包括一个企业的债务,当一个公司的资金不够来承担债务的时候,那么作为合伙人都要拿出个人的资金来进行偿还,所以,在开一家合伙公司的时候一定要签订好各种协议,避免之后纠起纠纷。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有哪些?
      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有哪些?一、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有哪些?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种类包括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种类有:(一)警告。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二)罚款。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三)行政拘留。在短期内......


·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抵押权也会中断吗?
      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抵押权也会中断吗?一般是不会的;《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


·在防控疫情期间工资正常发放吗
      在防控疫情期间工资正常发放吗?疫情期间工资不一定是正常发放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


·婚后老人给儿子买房算是夫妻共有财产么除非加了儿媳名字
      婚后老人给儿子买房算是夫妻共有财产么除非加了儿媳名字,或男方父母明确表示这是赠与小夫妻的共同财产,否则就是儿子的个人财产。只写儿子一人名的话......


·《食品安全法》超范围经营处罚依据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超范围经营处罚依据是什么《食品安全法》超范围经营处罚是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


·医疗过错参与度与责任划分?
      医疗过错参与度与责任划分?医疗过错参与度是指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据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机构......


·办理商标代理委托要注意什么
      办理商标代理委托要注意什么对于普通人来讲,有关商标的事项都是比较复杂且专业的,因此在办理商标的相关事项,如注册申请、续展等的时候,往往会委托......


·应该怎样正确认定诈骗罪
      诈骗罪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罪名,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屡禁不止,为人民所痛恨,为刑法所不容。但是,对于什么叫诈骗罪,很少有人认真考虑过,特别是其与......


·工程分包合同诉讼管辖地怎么确定?
      工程分包合同诉讼管辖地怎么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一、居委会指定监护人证明怎么写?
      一、居委会指定监护人证明怎么写?居委会指定监护人证明兹证明_______,男/女,于___年__月__日出生,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_______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