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具体有哪些履行不能的原因很多,有时是因为标的物已灭失;有时标的物虽然存在,但因为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交付,如标的物被依法规定为限制流通物;有时是因为债务人自身的原因不能提供原定的劳务,如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等。履行是否可能,应依一般社会观念判断,而不能仅凭债务人的观念加以断定。凡依社会观念认为债务事实上已无法强制执行,即属于履行不能;即使尚有履行的可能,但如果履行将付出不适当的代价或冒有生命危险,或因此违反更重大的义务,则依诚实信用原则,也应认定为履行不能。当债务人被确定为履行不能的时候,债权人无法要求债权人继续履行相应的额债务,因为原债务已经消灭或转化为了损害赔偿之债,下面是对属于履行不能情形的介绍以及不属于履行不能情形的介绍。什么是履行不能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第一、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归责于债务的事由,债务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免除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此外,若违约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违约人依法还应承担刑事责任。第二、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债务人应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但应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三、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一时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债务人应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此时履行不得违反《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对于合同的履行有关的规定有着明确的制定,但是对于具体的问题,需要自己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这样对于自己的利益维护才会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对于有关的当事人来说,只要自己可以按照有关的规定就可以合理的进行,从而很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河南省精神司法鉴定的方法有哪些
      一、河南省精神司法鉴定的方法有哪些?1、门诊鉴定。被鉴定人在精神病院的门诊、在公安或司法部门中的法医精神病检查室中进行的精神鉴定。2、鉴定人......


·后履行抗辩权的义务有哪些
      后履行抗辩权的义务有哪些?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存在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后顺序,后履行一方可以在先履行一方的给付不符合合同约定前提下......


·被执行人财产在第三人名下法院可以查封吗
      被执行人财产在第三人名下法院可以查封吗?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


·公司注销要经过哪些程序
      公司注销要经过哪些程序一、公司注销要经过哪些程序公司停产歇业,丧失经营能力后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及......


·诈骗刑事拘留期间家长可以见吗
      不可以。在刑事拘留期间,家属见当事人是不被允许的,只能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阅读案卷,调取有利证据,提供法律帮助。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


·2023孙子辈有继承权吗
      孙子辈有继承权吗应该说从法律上将孙子外孙一样有代位继承权,而不是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


·重婚罪是属于哪种类型的犯罪重婚罪是侵害一夫一妻婚
      重婚罪是属于哪种类型的犯罪重婚罪是侵害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犯罪类型,属于刑事案件。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也就是说,对......


·办身份证监护人是指什么?
      办身份证监护人是指什么?法定的办身份证监护人是指父母,未满16周岁的当事人,申请办理身份证。需要当事人和监护人一起,到当事人户籍所在派出所,申请......


·年终分红协议书范本合同是怎样的
      年终分红协议书范本合同是怎样的现在社会公司一般分为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但不管是哪种多少都一些小的股东或者是合伙人。那么随着年关将至,这一年......


·外国人收养中国小孩的条件
      外国人收养中国小孩的条件(一)年龄不得小于30岁或大于50岁;(二)体质指数不得高于四十,即不是肥胖症患者,还不能有服用抗忧郁症药物的记录;(三)......


·淮安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淮安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虽然说我们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土地的实际归属权还是归国家所有的,所以我们才能够听到国家征收土地这个词语,为了建设......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