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环境行政处罚的内容有哪些? 环境行政处罚的内容有哪些?

环境行政处罚的内容有哪些?
  
  环境行政处罚的内容有哪些?
  
  环境行政处罚主要内容有定义、处罚特点、处罚原则、处罚法律依据、处罚实施主体、处罚种类、处罚适用、处罚程序;
  
  环境行政处罚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注意的是,这些行政主体只能实施环境法律规范规定的属于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否则就是违法。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又如《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如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了上述公安或土地行政部门的处罚权,则主体不合法,属违法行政。若拥有环境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或法规的授权规定,授权或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权,则这些被授权的组织或被委托的组织也必须在法定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权,否则其处罚无效。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环境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即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规范行为而导致污染、破坏环境或破坏了正常环境管理秩序的单位和个人。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管理相对人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规范的行为,才能给予行政处罚,也只有环境法律规范规定必须或可以处罚的行为才可以处罚,法无明文不处罚。
  
  环境处罚的原则
  
  环境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于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一般而言,环境行政处罚应遵循如下原则: [2]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指环境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处罚法定原则意味着:
  
  (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环境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种类众多,不同的行政主体有不同的职权范围,不同的行政主体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处罚。
  
  (2)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也即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行为不为违法行为,不受行政处罚。当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效力等级是不一样的,它们可以设定的处罚种类和范围、幅度也是不相同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3)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处罚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实体合法,而且要求程序合法,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方法和顺序进行。
  
  2.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要求环境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就应受到环境行政处罚,而不能逃避行政处罚;所受处罚的轻重应与其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事实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一致,不能避重就轻。它也要求环境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时,才能给予处罚,否则就不能给予处罚;所给予的处罚应与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一致,而不能畸重畸轻。
  
  3.责任自负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要求违法环境行政相对人亲自承担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而不能由他人代为承担。它要求环境行政主体只能追究违法环境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而不罚及他人。
  
  4.一事不再罚原则
  
  它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环境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环境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5.法律救济原则
  
  法律救济原则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在对环境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环境行政相对人有获得救济的权利,否则不得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法律救济原则是保障环境行政处罚公正进行的有效手段。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境行政相对人对于环境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环境行政复议或提起环境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环境行政主体违法给予环境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环境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应以追究环境行政责任为惟一目的,而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处罚是适用于每一个国家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行政处罚也对每一个工作岗位都制定了有很多的条例,就是为了更好的管理国家的工作人员,让其在岗位上多多的为公民做事,也不能在岗位上滥用职权,如有发现此事,必定会受到重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有哪些
      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于2002年7月17日建设部建市20......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最长保护期为多久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最长保护期为多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如下:第十四......


·如果公司比较配合工伤事故的处理那对于员工来说是事倍功半的
      如果公司比较配合工伤事故的处理那对于员工来说是事倍功半的,尤其是如果工伤认定的这件事情是需要职工个人亲自来处理的话有些人就会显得特别的手足无......


·茶楼使用童工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从事服务行业由于人员流动性比较大,用人的单位很少会仔细核对员工的身份证件,因此使用童工的情况很多。茶楼使用童工,不管是否明知对方年龄不符合法......


·常见的放高利贷行为有哪些
      常见的放高利贷行为有哪些一、常见的放高利贷行为有哪些对于哪些行为属于放高利贷,我国民法学界目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借贷的利......


·工程质量因素有哪些
      工程质量因素有哪些影响因素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而有些工程不仅牵扯到企业的利润收益,还关系到一方经济的发展,所以无论是企业还是当地政......


·闯红灯如何界定,误闯红灯怎么办
      闯红灯如何界定,误闯红灯怎么办一、闯红灯如何界定1、工作人员采集闯红灯违法信息时,一般必须至少有三张照片做佐证,分别在车辆过线前,过线后和驶入......


·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工伤认定如何办
      工伤发生后1年内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劳动者未提出工伤认定的话,无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无法获得工伤认定......


·试用期7天辞退有补偿吗?
      试用期7天辞退有补偿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


·再婚家庭继承权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再婚家庭继承权问题是怎么规定的?一、再婚家庭继承权问题是怎么规定的?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否则按法定继承;2,再婚对象作为......


·没有劳动合同工伤怎么办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工伤的,按工伤申报与理赔基本程序处理。首先,要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然后向市级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