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劳动合同内容变更模板填写包括哪些内容需要注意什么?

劳动合同内容变更模板填写包括哪些内容需要注意什么?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包括:
  
  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劳动合同的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的变更主要反映在四个方面:
  
  (一)是生产或者工作任务的增加或减少;
  
  (二)是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或缩短;
  
  (三)是劳动者工种或职务的变化或变动;
  
  (四)是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增加或减少。如劳动者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不能从事原岗位劳动,工作岗位需要作适当调整;国家颁布了新的法律、法规,原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与新的法规、法规相悖;由于不可抗力(如水灾、地震、战争)等因素,造成企业或劳动者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时,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都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变更劳动合同变更需要注意什么
  
  (一)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劳动合同尚未订立或者是已经履行完毕则不存在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
  
  (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也是其变更应遵循的原则。劳动合同关系,是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形成的,其变更当然应当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劳动合同允许变更,但不允许单方变更,任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三)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变更也并非是任意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劳动合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内容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时,必须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任何口头形式达成的变更协议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应当指明对劳动合同的哪些条款作出变更,并应订明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生效日期,书面协议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条的这一规定,是为避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而产生劳动争议。
  
  (五)劳动合同变更也要及时进行。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无论是哪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都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内容和条件等。如果应该变更的劳动合同内容没有及时变更,由于原订条款继续有效,往往使劳动合同不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从而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劳动合同是寻求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它从法律效力的一般原则、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劳动者职业的稳定的重要意义和用人单位承担法律的公平性做了全面的考虑。在法典国家中,劳动合同合同变更要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从总体上看,我国劳动法的立法任务还是非常重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传播性病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传播性病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一、传播性病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卖淫、嫖娼是相对应的行为,卖淫是......


·关于诉前财产保全是什么?
      关于诉前财产保全是什么?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


·在一年以内,划痕险多钱要赔偿?
      在生活中,对于有车的人来说,难免会有这样的一些遭遇,那就是:在把汽车停在小区或马路边的停车位或停车场的时候,车身会遭人划伤。这要进行车辆维修......


·劳动合同签订管理规定的意义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签订管理规定的意义是什么?合同文本的起草内容;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打架导致他人轻伤怎么判刑处罚?
      打架斗殴一直以来都是不允许的,而此时被抓的话,派出所肯定会依法作出处罚。而要是此时情节严重,如造成了轻伤及其以上的损害,则此时也就会上升为刑......


·公司可以成立清算组吗
      法院判公司解散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可以的。公司应当在法院判公司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


·继子女的继承权有年龄限制吗?
      继子女的继承权有年龄限制吗?一、继子女的继承权有年龄限制吗?按《民法典》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为法定继承人。一般是指继子女未成年,即未满......


·员工离职管理的法律风险
      1工资结算。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即员工离职时,一次付清工资。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向离职员工结清工资......


·交通事故骨折不够伤残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骨折不够伤残怎么赔偿?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


·如何考量酒后两人打架轻伤派出所怎么处理?
      生活中,常会出现喝酒之后发生冲突,甚至造成对方伤害的情况,对于处理方式上,要针对其后果的轻重程度来区分,严重者甚至需要进行伤情鉴定。针对提问......


·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一)违反《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2)意思......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