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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购买费用的规定是什么?


  一、专利购买费用的规定是什么?
  
  
  发明:申请费950元(含印刷费50元)
  
  
  实用新型:申请费500元
  
  
  外观设计:申请费500元
  
  
  审查费
  
  
  该项费用仅当申请发明专利时缴纳,申请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时不用缴纳。
  
  
  发明申请审查费2500元
  
  
  专利登记费
  
  
  申请人在接到专利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后,就需要缴纳专利登记费和公告印刷费。
  
  
  发   明:250元 印化税 5元
  
  
  实用新型:200元 印化税 5元
  
  
  外观设计:200元 印化税 5元
  
  
  年费
  
  
  在专利的有效期内,如果要维持权力则需每年想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年费。
  
  
  具体费用如下:
  
  
  发   明:
  
  
  第1年 — 第3年 900元/年
  
  
  第4年 - 第6年 1200元/年
  
  
  第7年 -第 9年 2000元/年
  
  
  第10年-第12年 4000元/年
  
  
  第13年-第15年 6000元/年
  
  
  第16年-第20年 8000元/年
  
  
  迟交年费(6个月以内)逐月追加滞纳金
  
  
  实用新型:
  
  
  第1年-第3年 600元/年
  
  
  第4年-第5年 900元/年
  
  
  第6年-第8年 1200元/年
  
  
  第9年-第10年 2000元/年
  
  
  迟交年费(6个月以内)逐月追加滞纳金
  
  
  “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
  
  
  认定商标抢注行为要考虑主客观两方面的构成要件。在主观上,实施商标抢注的当事人都具有恶意, 即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创意、使用商标的情况而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一般认为, 如果商标注册人与商标真正权利人曾经进行过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活动或者其他与该商标有联系的商业往来,可以认定商标注册人主观上为“明知”;如果真正权利人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且/或者在相关区域、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如果商标注册人与商标真正权利人处于同一或邻近地域,并且或者为同行业经营者,在上述情形下,可以推定商标注册人主观上为“应知”。
  
  
  在客观上,被抢注的对象是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里所称的“他人在先 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主要是指未注册商标,既包括在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均未注册的商标,也包括在某些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已经注册、但在其他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未注册的商标。所谓有一定影响,是指真正权利人的商标在相关地域、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享有一定的声誉。
  
  
  《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是真正商标权利人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保障,企业遇到抢注发生后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二、当事人在提出争议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时限问题。根据《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真正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商标法》规定了五年的申请时限,既有利于真正权利人发现商标抢注行为、 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是督促当事人及时寻求法律救济,防止有关的商标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
  
  
  第二,关于申请书件的提交。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其申请书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代理委托书(委托了代理人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申请商标注册及 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文件格式进行了修订,并于2002年9月19日以《关于公布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文件格式的通知》[工商标字(2002)第 234号]予以公布。其中就包括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等申请商标评审所应使用的文件格式。
  
  
  在我们国家申请专利的话,也需要一定的费用,当然费用的种类是不同的,这个费用当中主要是包括申请的费用和审查的费用,当然就是专利的登记费用,专利的登记费用,还需要根据具体的发明的种类来进行判断,比如说,实用新型是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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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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