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进行质押担保时要注意什么?


  一、进行质押担保时要注意什么?
  
  
  在使用质押担保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1)质押的财物,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法律允许流通和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
  
  
  (2)使用质押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4)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5)实现质权的途径,一般是折价,拍卖或变卖三种途径。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附随债权。
  
  
  利息,是指在实现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动物作为动产出质时,对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饲料费等。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的费用等。
  
  
  质押担保的范围,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担保法关于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不超过主债务范围,而又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在近几年中,公民和企业也会出现需要资金的情况,那么也可以向银行或者公民抵押自身的财务来获取资金,那么在进行质押担保时,也是需要向债权人提供自身拥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证明,同时也要抵押人也要在期限内,及时足额的清偿债务,否则也会受到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恶意抢注原告商标会承担责任吗?
      恶意抢注原告商标会承担责任吗?商标抢注是一种事实认定行为,一般为撤销该商标的所有权,重新认定原始拥有人的商标所有权。一般不会承担其它的......


·出划痕险直接4s理赔方式是什么?
      一般对于新购买的车辆可能会从道路当中发生刮蹭,避免刮蹭,当事人应该对车辆缴纳划痕险,那么如果再出划痕险阶段理赔的具体方式是怎样的呢?根据有关......


·出生公证书
      1.格式     (  )××字第××号  根据××××(写明调查的材料,包括档案记载、知情人证明等)兹证明×××,男(或者女),于×年×月......


·工程最多分包几次
      只能分包一次。并且下级分包商不得继续往下分包。而且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同时。如果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自己完成建筑主......


·个人借条没按手印有效吗?
      个人借条没按手印有效吗?个人借条没按手印有效,借条是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是一种凭证性文书。只要是借条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


·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是什么所谓工作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种类或者内容的劳动,这里的工作内容是指工作岗位和工作......


·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
      虽然我们很不愿意提起交通事故,但是在现在社会交通事故是非常常见的,一旦出现了交通事故之后,最重要的是交通理赔问题。一般来讲,说这样都会上保险......


·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条件是什么?
      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条件是什么?一、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条件是什么?(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


·签订劳动合同后没有给我们一份算违法吗?
      签订劳动合同后没有给我们一份算违法吗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必须各执一份劳动合同,不然,劳动者要......


·知识产权保障署名权合同怎么写 知识产权的种类是非常多的,确
      知识产权保障署名权合同怎么写知识产权的种类是非常多的,确切的来说就是该项发明或者是艺术创作是某一个人拥有的知识财产权,其他人或者是单位在没......


·刑法规定,把人打成轻伤怎么判刑
      每个人的性格不同,处理事情的方式也不同。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又可能会因为意见不和,没办法沟通解决问题。遇到这样的情况,很多人采取极端途径,暴......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