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一般侵权的一种吗?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一般侵权的一种吗?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一般侵权的一种吗
  
  属于。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法律规定
  
  1、《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三十七条?【物权复原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2、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侵权的行为分类
  
  (1)按构成要件分
  
  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 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
  
  (2)按侵害对象分
  
  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
  
  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
  
  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 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
  
  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侵权的构成要件
  
  具违法性
  
  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如果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是直接基于违反合同义务发生的,这种行为通常仅视为违约行为,而由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害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法规定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也就规定了一切他人相对的不得加以妨害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就违反了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他人相对的义务,也就不发生违法行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材料,进行法律不要求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实施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控制范围之外的行为,均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
  
  损害事实
  
  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损害是违法行为的客观后果。如果某一行为正在计划当中,尚未造成损害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例如,出版社擅自将作者的一部书稿取走,准备出版,但由于某些主观上的原因最终没有出版,因而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如果已经出版,即使一本书也未卖出,也应认为构成侵权。
  
  因果关系
  
  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实施某一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这一结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报社刊登,某乙这一行为引起损害事实,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如果某乙仅为练笔,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并不打算发表,而被热心的某丙见到后,擅自推荐给报社刊登出来,应该认为某丙的行为和造成甲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至于某乙仅为练笔的改写,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与损害事实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承担责任
  
  实施行为的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明知行为的损害后果,或者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或已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或个人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权,或者没有确切根据地以为它没有著作权,而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出版了该作品,这种故意或者过失就是过错,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进行担保的情况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后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权产物后,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并调查核实,出版社就没有过错,通常仅由作者乙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出版社没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确是侵权产物情况下,出版社就有过错,因而与作者乙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即使无过失,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实施的也是侵权行为。
  
  综合上面所说的,财产侵权纠纷的案件是多样化的,也是涉及到很多种情况的,对于侵权财产的范围和赔偿标准我国也是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且对于财产侵权我国也是制定了不同的法律法规,所以,财产侵犯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再来作定最正确的判定。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新婚姻法婚后分房子的规定是什么?
      一、新婚姻法婚后分房子的规定是什么根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


·郑州工程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郑州工程纠纷律师收费标准郑州市作为一个大城市,律师事务所也是有非常多的,这些律师事务每天都在承接大大小小的案件。工程纠纷是近年来频繁发生的......


·劳动者病退工资如何计算
      正常情况下劳动者需要在达到了规定的年龄标准之后,才能申请退休。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男职工退休年龄为60岁,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0周岁,而女干部的退......


·酒后驾驶的处罚标准第110款第1条的内容有哪些?
      酒后驾驶的处罚标准第110款第1条的内容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


·一、没有人继承的遗产应该怎么处理?
      一、没有人继承的遗产应该怎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


·商标权质押登记手续怎么办
      商标权质押登记手续怎么办在进行商标权质押的时候,需要当事人办理相应的质押登记手续,这样才能对债权人利益做出保障。那么这个商标权质押登记手续该......


·一,夫妻分居多久才自动离婚
      一,夫妻分居多久才自动离婚法律中没有自动离婚的,只有自愿离婚和起诉离婚,如果分居时间超过两年,起诉离婚,法院调解无效的会给予离婚,具体规定......


·商标法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内容是什么
      驰名商标保护法律规定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部分侵犯知识产权罪中,侵犯商标权主要有三种罪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


·共同犯罪中的既遂与未遂区别是什么
      共同犯罪中的既遂与未遂区别是什么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1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


·决定批捕后人被关押在哪儿
      一、批捕后人被关押在哪儿在被批准逮捕后会关押在当地的看守所。一般逮捕前被刑事拘留的,此时犯罪嫌疑人已被关押于看守所,然后由侦查机关在法定期限......


·买房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如何处理
      我们看到很多合同里面其实都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的,当然这并不是说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必须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处理。那要是买房合同没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