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七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七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相关费用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3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者的各项权益都会受到劳动法的保护,那么在工作期间,用人单位也要按照规定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内容,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我们也是可以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租赁合同二十年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
      租赁合同二十年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从签订合同之时起算,《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


·到底什么是法律援助案件在线咨询 > 一、法律援助是什么?
      到底什么是法律援助案件一、法律援助是什么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有失业金吗?
      这种情形是可以领取失业金的。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


·经济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经济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有哪些?一、诉讼时效为三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


·西安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西安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家庭在每个人心目中都具有最重要的地位,在通俗意义上讲,我们的住宅就是家庭的所在,所以......


·在我国办理公证商标需要什么手续
      私下对商标进行交易的话是必须要通过商标公证才能够保护好买卖双方的相关合法权益的,虽然对商标交易进行公证不是强制性的,但是国家对商标转让的审查......


·债权人能扣押债务人财产吗?
      债权人能扣押债务人财产吗?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规定是什么?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规定是什么?我国开发利用水利工程主要目的为灌溉田地、防止洪灾、各方面的供水排水和发电。任何建筑建设工程都需要......


·变更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变更合同的条件有哪些?合同的变更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前者指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让,即由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替代原债权人......


·关于隐名股东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
      关于隐名股东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关于隐名股东司法解释规定是并没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股份,但如果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提供了隐名投资者的隐名投资......


·交通事故逃逸赔偿是怎样的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具体可以分为三种,包括一般伤害、伤残以及死亡,而要是肇事者在撞人后又逃逸的话,不影响具体的赔偿。那到底交通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