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农业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规定是什么?


  一、农业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规定是什么?
  
  
  农村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贷款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用土地的使用权抵押给银行,从银行贷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土地的承包权(农户的)不变,所有权(村集体)也不变。因此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不会发生“抵押之后地就收不回来”的现象。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或个人。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持续生产能力的种植(养殖)业、设施农业、现代休闲农业及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2、土地承包或流转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3、合法取得土地经营权,并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证等证件;
  
  
  4、依法经营,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5、—抵押土地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流出方同意抵押并在贷款无法归还时进行处置。
  
  
  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流程
  
  
  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
  
  
  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贷款人向贷款银行提供五方面的资料:
  
  
  1、是规范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的,附农户委托流转协议;
  
  
  2、是地上(含地下)附着物情况说明资料;
  
  
  3、是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抵押的意见书;
  
  
  在当代社会,如果要进行贷款的话,一般情况下都需要提供保证人或者是提供相应的担保物品,当然现在更多的是通过土地使用权来进行提供抵押,这实际上也是可以的,但是有些情况下,特殊的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够抵押的,比如说划拨取得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没结婚证老婆重婚犯法吗?
      没结婚证老婆重婚犯法吗?没结婚证说明不构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存在重婚的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


·持械斗殴的认定是怎么规定的
      持械斗殴的认定是怎么规定的?对于何为“持械聚众斗殴”,《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认为,“主要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支武器......


·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途径有哪些
      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途径有哪些?一、医疗纠纷的解决程序是什么?(一)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调解首先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先进行调解,调解的方式有三种,可......


·犯罪中止有哪几种形态?
      犯罪中止有哪几种形态?1.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根据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可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三类。......


·高空坠物砸坏楼下车辆怎么赔偿?
      高空坠物砸坏楼下车辆怎么赔偿?高空坠物砸到别人车法律责任的界定方式为:高空坠物砸坏车辆的,应当由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医患纠纷调解技巧有什么?
      医生的使命是救死扶伤,我们尊称他们为“白衣天使”,可是愈演愈烈的医患纠纷和造成的恶性伤医事件让我们不得不反思究竟是哪里出了问题,谁都希望医患......


·著作权法那些作品受保护
      著作权法那些作品受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


·哪些情形可以驳回再审申请 一、有哪些?
      哪些情形可以驳回再审申请一、有哪些情形可以驳回再审申请1、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2、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提出上诉的;3、......


·企业注册资本金规定的弊端?
      企业注册资本金规定的弊端?1、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现实中,因为该项制度的束缚,无形中产生了大量抽逃资金以及由代......


·合伙企业的解散有哪些原因
      合伙企业的解散有哪些原因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


·工作生活中如果我们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话,一般我们可以选择和侵
      工作生活中如果我们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话,一般我们可以选择和侵害放进行协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但是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或者说对方不给于回复的话,......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