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双方合同抗辩权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直以来,我们国家在合同方面规定的事项是比较全面的,比如说抗辩权就是其中规定的事项之一,他指的是对于他人的请求权可以提出抗辩,那么,双方合同抗辩权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合同方面的抗辩权必须是双务合同的履行,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等等。
  
  一、双方合同抗辩权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特征有哪些
  
  1、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存在先后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适用于单务合同,不适用于同时履行的合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行使的权利,着重于保护履行义务在前一方的利益。
  
  2、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未届履行期限。不能对待给付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一种现实,不必到对方已经支付不能时才允许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履行一方的不能对待给付,并非履行期届满时的现实违约,它所直接侵害的权利是先履行一方的债权期待。如果这种侵害期待债权的行为不加以调整纠正,持续到履行期届满,便成为现实违约。
  
  3、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危险。这里指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品信誉或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这是先履行一方“不安”的原因所在,也是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基础。
  
  4、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将受到保障,不会受到损害,所以合同将继续得以履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哪些情形下不安抗辩权消灭
  
  (1)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约能力。所谓“合理期限”,应是指先履行方中止履行至合同履行期届至的期间,即通常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如果合同已至履行期而后履行方仍未履行义务,则构成违约,中止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2)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为履行提供了担保。如果后履行方在合同成立时即为履行提供担保的,构成不安抗辩权不发生的事由,因为此时先履行方的履行利益已有充分的保障。但若后履行方在对方中止履行后,能够对自己的履行提供可靠的担保的,中止履行方应恢复履行。
  
  我们国家双方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当中包括三项内容,这里重点给您介绍的是不安抗辩权,如果说后履行一方在合理的期限内已经恢复了相应的履约能力的话,那么不安抗辩权就消灭了,提供担保的话,也是一样的结果。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离职后的职务发明怎么认定?
      离职后的职务发明怎么认定?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任职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


·2023监视居住是否有案底?
      监视居住是否有案底监视居住是针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就目前的阶段来看,案件还没有经过法院的审理,尚未依法作出最后的判......


·移送管辖是什么意思,要符合什么条件
      移送管辖是什么意思,要符合什么条件相信您都知道,我国的法院是比较多的,从纵向来讲分为了四级,而从横向上看,则各个县市都有自己的法院。而对于一般......


·变更营业执照法人需要的资料:首先需要有公司的法定
      变更营业执照法人需要的资料:首先需要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需要注意的是签署后需要公司加盖公司的公章;还需要《变更......


·诉讼法里什么是自诉案件?
      诉讼法里什么是自诉案件?一、诉讼法里什么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即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国的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以及其......


·施工单位分公司能签合同么?
      施工单位分公司能签合同么?施工单位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


·车祸理赔标准?车祸理赔钱少了怎办?
      车祸理赔标准?车祸理赔钱少了怎办?交通事故发生后,在确定了双方的责任承担后,就涉及到理赔的问题了,理赔数额的多少是根据双方在车祸中的责任来承......


·为什么私募基金起投金额100万,私募基金有什么特征?
      为什么私募基金起投金额100万,私募基金有什么特征?一、为什么私募基金起投金额100万为什么私募基金把门槛拔得这么高?1、提高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


·合同订立形式有哪些
      合同订立形式有哪些一、合同订立形式有哪些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形式在对于固定证据、警告当事人郑重其事、......


·公寓满了20年怎么续费?
      公寓满了20年怎么续费?公寓满了20年不需要进行续费,因为我们国家关于住宅类型的房屋的使用权应当是70年时间。并且根据我们最新颁布的《物权法》当中的......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是什么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是什么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是什么?1、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