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农村土地承包有哪两种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有哪两种方式?
  
  
  一、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对于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式,并不是承包者自己能够随意选择的,比如说就是属于村集体成员,将要承包农村土地的,就只能是家庭为单位的这种承包,发包方就是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当然,村集体成员也可以通过后者的方式承包土地,而且同时有其他人承包土地的时候,集体成员是占有优先权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去法院告重婚罪有时效吗?
      一、去法院告重婚罪有时效吗?最高刑五年以下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两年,所以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怎么争取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怎么争取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的,收集证据很重要。想要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应尽量收集以下两方面的证据:1、证明有能力抚养子......


·郑州房屋质量有问题可以退房吗?
      郑州房屋质量有问题可以退房吗?1、发现有以下情况的,可以要求退房: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我国法律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


·房东把房子租给二房东的风险有哪些?
      房东把房子租给二房东的风险有哪些?一、房东把房子租给二房东的风险有哪些?1.二房东的身份存在质疑。如果该房子是二房东从中介处签约的,那么“......


·一、我没签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我没签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吗?可以,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不定期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


·二手平台上买到假货,可以退一赔三吗?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


·遗赠扶养协议办理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遗赠扶养协议办理应该具备哪些条件从遗赠方来说,最基本的条件是要有一定的能够供其处分、赠与的财产,扶养人则应有扶养能力,这种能力主要指经济上的......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什么?在我国,每一项建筑工程都倾覆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所以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一定要有所保障。建筑工程完工......


·公司大股东权力有哪些?
      公司大股东权力有哪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在实践中,公民之间由于房产产生的纠结较为常见。双方发生纠纷之
      在实践中,公民之间由于房产产生的纠结较为常见。双方发生纠纷之后,其中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收到起诉状之后,如果受理案件会通知当事人何......


·工伤认定书和工伤鉴定是什么区别
      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对劳动者的职业病以及工伤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果受了工伤的话可以通过鉴定确认以后提供工伤认定书以及工伤鉴定结果......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