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是怎样认定的

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是怎样认定的
  
  我国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由此,我国确立了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也就是说,环境污染受害人对于因果关系证明虽不存在客观证明责任,但仍需承担主观证明责任。即根据第66条的规定,污染人提出因果关系不存在性质上属于本证,而受害人需要提出因果关系存在作为反证,以削弱甚至推翻环境污染人提出的本证,除非污染人无法提出证据证明不存在的因果关系。由此可见,受害人是有提出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主观(具体)证明责任的,第66条只是表明受害人不需要就因果关系证明承担举证不能的客观证明责任而已,即受害人不会因为在因果关系这一构成要件出现真伪不明时承担败诉风险。基于此,也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受害人如何提出反证来证明因果关系存在。
  
  二、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概述
  
  (一)定义
  
  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法学界认为因果关系包含两个层面,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指行为和权利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所判断的是权利受侵害是不是因为受到侵权行为而发生;后者指权利侵害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解决的是损害赔偿的范围,即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界定行为人赔偿范围的问题。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也包含这两层含义,即先认定环境侵权行为与权利客体受到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承认这一因果关系存在的前提下,进而认定权利侵害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赔偿范围。其中,前者的证明往往会被法院用到因果关系推定这个证明方法,因此本文探讨的范围限于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并不针对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二)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在环境侵权范围下,因果关系的认定是非常困难的,除了由于科学知识方面的不充分外,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本身就充满了复杂性,可能是一因一果或一因多果型因果联系,也有可能是复杂的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型因果联系,还可能是这几种因果联系的混合。尤其是在以下几种情况因果关系往往难以界定。
  
  1.补充因果关系。即只有数个侵权行为共同作用下,才会造成损害结果,而各侵权行为单独行为下均不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补充因果关系包括附加的补充因果关系和协同作用的补充因果关系。附加因果关系指各行为相加之后方引起权利侵害,比如甲乙单独排放的废水所含污染物均不足以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当两家工厂排放的废水汇流到附近的鱼塘后,则造成鱼的死亡;而协同作用的因果关系指数个侵权行为(甚至可能是无害的侵权行为)通过彼此间的相互作用如化学反应等才引起损害结果,比如一家工厂排放的铝尘以植物不可吸收的形式堆积在地表,之后相邻的化工厂排放硫酸,并与铝产生化学反应,在地表形成硫酸铝,从而对植物造成损害。补充因果关系的特殊情形就是最小因果关系。最小因果关系指的大量微小的原因共同引起了损害,而若只是单独来看这些原因,则对损害结果的影响是可以忽略的。在此种情形下,在认定事实构成要件的过程中,需要根据社会相当性理论 [8]考虑这种行为是否微小到可以被忽略。
  
  2.累积因果关系。是指虽然是数个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但是实际上单个行为本身已足以引起损害了。也就是说,如果少了某一行为,依然会产生损害结果,只是在损害程度或性质上发生变化。这实际上是加害范围不明的类型。比如在上文提及的铝尘与硫酸形成硫酸铝,从而对植物造成损害,倘若该案件中是两家相邻的化工厂都排放了硫酸,实际上其中任何一家排放的硫酸都会与铝尘发生化学作用,只不过两家化工厂在因果关系中所占的比例不明而已。对于这种因果关系并不会影响到因果关系认定,只是会影响到赔偿问题。
  
  3.替代因果关系。又称择一因果关系,是指数人的行为都能单独地都足以引起全部损害,但究竟何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不明确。比如,数家工厂排出污水致丙鱼塘中的鱼死亡。鱼死亡的结果实际上仅由其中一家或几家工厂排出的污水所致,但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无法确定究竟是哪家或哪几家工厂的排污行为所致。
  
  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例规定中,将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是由着环境破坏的行为,牵连着其他的一些行为以及造成了一些后果。那么这种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就需要根据执法工作人员实际的案件事例来判断。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非全日制度用工备案一定要进行吗?
      非全日制度用工备案一定要进行吗?一、非全日制度用工备案一定要进行吗?不一定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需要备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


·丧葬费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丧葬费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


·现在的婚姻关系有些时候是很现实的,经常是离婚的时候因为房产的
      现在的婚姻关系有些时候是很现实的,经常是离婚的时候因为房产的问题大打出手。房产在分割的时候,那是有法律依据的,也不是谁一个人说了算的。现在很......


·软件著作权权利保护期如何规定的
      软件著作权权利保护期如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如下:第十四条 ......


·私募基金注册停止的原因有哪些
      私募基金注册停止的原因有哪些私募基金注册停止的原因:一、私募快速增长进入“冷静期”1、2016年1月13日,有私募机构收到国家工商总局预审驳回......


·意思自治原则有什么适用范围
      意思自治原则有什么适用范围意思自治原则有什么适用范围意思自治原则的合理性在于,它能体现个人的真实意思,符合“自愿”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也符......


·可以
      可以,目前二手房交易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房产中介进行交易;另一种是自由交易。所以,二手房交易可以找中介,也可以不找中介。二手房交易当然......


·发生劳动争议向仲裁委申请有时间限制吗?
      发生劳动争议向仲裁委申请有时间限制吗劳动关系存续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到正式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间的期限。知道或者应......


·设定著作权保护期原因是什么?
      设定著作权保护期原因是什么?设定著作权保护期原因主要在于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进行保护,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根据作品性质和著作权主体的不同,其保......


·山东土地承包合同范本内容有哪些
      山东土地承包合同范本内容有哪些一、土地承包合同是什么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农村土地法》......


·国家赔偿申请书样本
      当事人如果因为自己的权益被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侵犯,而想要申请国家赔偿的话,那么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即要书写一份国家赔偿申请书。但很多人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