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一、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适用情形: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二、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间,应该是行政机关对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等事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并且与行政机关的认定不能一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听证要求,听证要求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为了保证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听证,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必须在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规定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必须公开举行,是为了遵循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便于人民群众对听证的监督,保证听证的公正性。
  
  4.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这是保证听证公正性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的行政人员作为听证主持人,但是不能指定听证案件的调查人员作为主持人。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该听证主持人回避。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予以审核,主持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回避,并另行指定听证主持人。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这是对听证参加人的规定。听证是给当事人一个作出辩护,弄清事实的机会和场合,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为自己申辩;也可以委托1人或者2人代理参加听证,为当事人作出辩护。代理人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是当事人聘请的律师。
  
  在近几年中,随着国家中设立的企业越来越多,国家也是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果有企业和公民做出了违反相应的规定,行政机关也会做出相应的处罚,当被处罚方不认同行政处罚时,也是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这也是国家赋予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签订员工保密协议的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与员工既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保密协议。但无论选择何种方式,都应当采取法定的书面形式,......


·一、老年人监护人由谁来担任?
      一、老年人监护人由谁来担任?老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话,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由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作为其监护人的。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


·信用卡逾期不还会坐牢吗
      信用卡逾期不还会坐牢吗?如今的年轻人都喜欢用信用卡,不得不说使用信用卡确实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由于信用卡具有透资的功能,因此有......


·申请变更抚养权起诉书的格式是什么?
      申请变更抚养权起诉书的格式是什么?原告:×××(姓名),×(性别),××年××月××日生,汉族,××人,身份证号码:××××,住××××××。被......


·景观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是什么?
      景观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是什么?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随着,人们的消费方式也发生了改变。越来越多的人采取旅游的方式,或者参观旅......


·检察院不批捕意味着什么?
      检察院不批捕意味着什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是不会批捕的,一来逮捕是剥夺人身自由最严厉措施,必须慎重使用;二来证据不足......


·一般的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最多多久?
      一、一般的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最多多久?一般的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时间最多是两个月,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决定,最多在两个月内完成......


·工伤鉴定是在职工在被认定为是工伤的基础上,在他医疗期满之后,
      工伤鉴定是在职工在被认定为是工伤的基础上,在他医疗期满之后,由专门的鉴定人员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那么这笔工伤伤残鉴定费用谁出更合......


·产品责任纠纷的管辖地是什么?
      产品责任纠纷的管辖地是什么?一、产品责任纠纷的管辖地是什么由于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所以,产品责任诉讼应当属于侵权行为诉讼,其诉讼中的......


·故意伤害致死,该如何认定?
      我们知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如果是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情形,又应该如何来认定了?我们下文讲解故......


·新婚姻法 诉讼离婚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离婚的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是比较高的,为了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并非所有的起诉离婚的情形,人民法院都是会判决离婚的,你......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