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婚前财产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婚前财产
  
  对于被认定为夫妻婚前财产的部分,那么就是属于该方所有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要是日后夫妻不幸离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时候,这部分财产就不能分割。而实践中,究竟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婚前财产呢?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婚前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种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均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因此,世界各国立法通常都将婚后一方继承或受赠与的财产划归为夫妻一方所有,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
  
  (2)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
  
  (3)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
  
  (4)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
  
  (5)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
  
  (6)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
  
  (7)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
  
  二、夫妻婚前财产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只要符合以上情况,就属于婚前财产。
  
  对于属于夫妻婚前财产的部分,一定要经过认定之后才能确认,不然就会对一方利益造成损害。而根据法律的规定,这部分财产是属于个人所有的,因此也是不能进行分割的。但在这方面其实是很容易产生纠纷的,此时鉴于可以先咨询一下专业的淄博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即可公诉又可自诉的案件有哪些
      即可公诉又可自诉的案件有哪些1、故意伤害案(轻伤害);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


·房屋租赁合同什么情况下可取消
      又一次毕业季结束,大波毕业生强势来袭,租房大军也势不可挡。马有失蹄,人有失足,如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才发现不合适,那么还能取消吗?接下来,为......


·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的处罚是什么
      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不会有什么处罚措施的,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属于民事侵权,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


·刑诉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刑诉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


·社会养老保险的类型有哪些
      社会养老保险的类型有哪些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后减少或失去劳动收入时给予......


·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有哪些?
      对于盗窃罪、抢劫罪以及诈骗罪来讲,要是符合一定的条件,那么就有可能被转化为抢劫罪。相信您也都清楚,抢劫罪在我国属于严重的暴力型犯罪,自然对抢......


·提起民事诉讼撤诉的条件是什么?
      提起民事诉讼撤诉的条件是什么?在发生民事纠纷的时候,很多人由于自己的利益受损一时冲动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但是在递交民事诉讼书且法院受......


·最高院做的关于非法集资的解释的主要内容是怎样的?
      非法集资是很多人都深恶痛绝的一种犯罪了,这个犯罪侵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同时还侵害了相关人员的财产性权力,而且由于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集......


·一、交通事故中手伤筋会赔偿多少钱?
      一、交通事故中手伤筋会赔偿多少钱?交通事故经济赔偿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年龄、户籍、伤残等级、诉讼法院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抚养人年龄等因素综合认定......


·一、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包括的内容有哪些?构成伤残等级的,可以主张按照伤残系数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还可以精神损害抚慰金。1、残疾赔偿......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未提起诉讼的部分是否对未提起诉讼的另一方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