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没结婚证有孩子抚养费是否需要支付?

一、没结婚证有孩子抚养费是否需要支付?
  
  1、不管有没有结婚证,亲生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同等权利
  
  2、总的来说,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孩子抚养费包括哪些?
  
  《婚烟法》司法解释第21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2、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3、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4、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三、抚养费应怎么给付?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四、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没有结婚证的话,双方可能是在分手的时候会对孩子的抚养费支付问题产生争议,以为没有结婚证就可以对孩子不负责的这种想法,显示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非常的淡薄。而且,并不尽然同居期间的财产就一定不能要求分割了,不过,既然没有领结婚证,那最好对要不要孩子这件事情要谨慎的考虑清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老公起诉离婚财产需要转移吗?
      老公起诉离婚财产需要转移吗?老公起诉离婚财产不需要转移,存在着转移财产的这种行为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具体转移财产情况如下所述。1、私下变卖;2、转......


·协议解除居间合同范本怎么书写?
      协议解除居间合同范本怎么书写?一、协议解除居间合同范本解约协议甲方(出卖方):乙方(买受方)甲、乙双方曾就买卖甲方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


·监视居住到期怎么处理?
      监视居住到期怎么处理?监视居住也是刑法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所或指定的位置,而且还有人对其进行监视,那么监......


·夫妻离婚财产可以分给孩子吗?
      夫妻离婚财产可以分给孩子吗?夫妻离婚财产是不可以分给孩子的,孩子没有权利参与夫妻财产分割。但是如果夫妻双方想要将其中一部分的财产分给孩子的,可......


·现在在工作当中手受伤的工人越来越多
      现在在工作当中手受伤的工人越来越多,所以申请手部工伤鉴定的人也越来越多了,但是很多人只是对工伤的表面只是有所了解,具体的评定标准很多人还是不......


·贩毒的法律后果会是什么
      相信现如今在社会生活当中,对于毒品的危害基本上没有人不知道。但是仍然有一部分人群出于好心,尝试吸毒,毒品一旦触碰以后将很难戒掉。因此有些人在......


·股票融资是什么意思?
      股票融资是什么意思?优缺点有哪些?我们您都知道,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股票投资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经济活动,但是,还是有很多人乐此不疲。......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是累犯吗
      一、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是累犯吗在假释考验前内再犯新罪的,不能认定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


·公司章程有什么作用?
      公司章程有什么作用?一、公司章程的作用: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时必需的文件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开始,以公司获得登记结束。《公司法》规......


·当事人主动还款行为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当事人主动还款行为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一、当事人主动还款行为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主动还款行为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


·行为犯危险犯的区别是什么?
      行为犯危险犯的区别是什么?行为犯和危险犯的区别是构成犯罪的要件是不一样的,危险犯的话只要对相关的法益造成一定的危险,就可构成犯罪,但是行为犯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