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法律规定应当如何赔偿?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法律规定应当如何赔偿?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2项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2项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交通事故误工费证明
  
  兹证明:___(男,汉族,身份证号: )系我单位正式职工,担任 职务,月收入 人民币整; 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未到本单位上班,共计误工天,根据本单位规定,扣发上述期间工资总计为(小写: )人民币整。特此证明。
  
  以上内容真实无误,我单位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____单位名称盖章
  
  ____财务人员签字
  
  ____年__月__日
  
  说明:
  
  1、格式内容仅供参考,出具本证明的单位应带附带提供该单位的主体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2、误工费不是收入,是指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3、如果月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500元,应当提交纳税证明。
  
  误工费的赔偿也是对于受害者的实际性的补偿,在事故期间所造成的工作损失,事故负责人或者用人单位理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在误工费的计算过程中,应当问清受害者的实际收入,禁止以虚假信息谋取钱财,同时在书写交通事故误工费证明时也应当实事求是。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电子专利申请费用要好多
      电子专利申请费用要好多国内部分(人民币:元)(一)申请费 全额 个人减缓 单位减缓1.发明专利 900 135 2......


·没收财产与罚金的区别是什么?
      没收财产与罚金同属于刑事处罚措施中的附加刑和财产刑,都是对犯罪分子的财产作出一定的处理,因此实践中不少人将这二者混为一谈,认为没收财产其实就......


·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是谁?
      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是谁?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给女方的财物,一般就会视为结婚彩礼,现如今在我国很多地区都还流行着这样的结婚习俗。不得不说,就结......


·离婚诉讼的管辖该怎么确定
      进行离婚诉讼的,首先起诉的一方就要知道自己应该向哪里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递交离婚起诉状。而要是起诉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话,那么案件肯定就无法......


·如何确定法定监护人
      如何确定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制度,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


·卷宗诉讼标的和诉讼金额必须要同时存在吗?
      卷宗诉讼标的和诉讼金额必须要同时存在吗?一、卷宗诉讼标的和诉讼金额必须要同时存在吗?可以不需要同时存在;诉讼标的,是任何一起民事案件都......


·离婚财产分割判决不清的申诉如何进行?
      离婚财产分割判决不清的申诉如何进行??离婚财产分割判决不清的申诉向法院来进行,因为我们国家规定的是遗失不在你的原则,也就是在提起诉讼过程当中......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量刑是怎么样的?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量刑是怎么样的?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量刑是怎么样的?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的规定,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


·商标抢注不正当竞争是什么?
      商标抢注不正当竞争是什么?商标抢注不正当竞争指的是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


·高楼层高空坠物相关问题有哪些?
      高楼层高空坠物相关问题有哪些?随着现在一幢幢高楼的修起,现在高空坠物的民事责任也越来越明显,但是高空坠物的民事责任一直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


·交通事故至人死亡量刑是怎样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可能
      交通事故至人死亡量刑是怎样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