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怎么理解?


  一、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怎么理解?
  
  
  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应该这样理解:公司其他股东以与原告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也就是责任共同承担责任及共享法院的审理结果。
  
  
  二、相关法律依据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2014年2月17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第六条 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九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国家颁布的公司法针对若干问题进行了修订,并且在近些年公司法进行了多次的修订,也充分显示了国家对于公司法的重视,这对于公司的正常的营运并能够良好的盈利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相关问题请您详读公司法,如有问题及时向专业律师求助进行解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般旷工自离有工资吗?
      一、旷工自离有工资吗?不给工资。劳动者有上班提供劳动,就享有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并领取工资。若协商不成的......


·异地离婚程序是怎么样的?
      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离婚都是有相关的程序,当然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程序是最简单的,但是有些夫妻不再居住地办理离婚,那么异地离婚程序是怎么......


·走私假币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走私假币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刑法对走私假币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刑罚:(1)犯走私假币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2
      ( )中江律顾字 第 号    ____(以下简称甲方)由于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聘请南京市中江律师事务所......


·打非办备案的借条可以起诉撤销权吗?
      打非办备案的借条可以起诉撤销权吗?打非办备案的借条不一定可以起诉撤销权,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具体如下:《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百四十七条......


·湖南省长沙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案例
      湖南省长沙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案例一、案例:(一)案情介绍2011年6月14日,??????????区政府对贾??????????作出??????????号《长沙市??????????......


·最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知识有哪些
      最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知识有哪些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医疗事故走进我们的视线,致伤致残甚至是致死,令人惋惜与遗憾,那当我们遇到医疗事故时......


·民法典127条有什么意义?
      民法典127条有什么意义?《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127条有什么意义?里有一条令人注意——《民法典》127条。这一法条是所涉及的就是如今国民比......


·享有著作权保护的是哪些
      著作权,它的另一个名字叫做版权,主要是对作者和其他权利人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中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体称谓。对著作权的保护涉及到......


·父母亲怎么立遗嘱才有效?
      父母亲怎么立遗嘱才有效?实践中,遗嘱的一般写法是:立遗嘱的目的,对财产的具体处理,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


·工程高空坠物责任如何划分?
      在一些项目工程的进行过程中,难免会有突发事故发生。像工程高空坠物这样的危险事故,如果有严重的后果,那么就涉及到这个行为需要承担的责任问题。高......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