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在我国对于诈骗罪能缓刑吗?

一、在我国对于诈骗罪能缓刑吗
  
  对于情节较轻的诈骗行为,是可以申请缓刑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缓刑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还判处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应当执行,而不受主刑缓刑的影响。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受缓刑宣告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二、什么是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
  
  三、被判缓刑的犯罪份子需要注意什么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
  
  四、缓刑犯的考察和处理情况
  
  第一,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三,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上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且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我们都知道,根据法律规定,满足法律条件要求的犯罪人是可以判缓刑的,但是,在实践中并不是每一种罪行都可以判处缓刑。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人员,在缓刑期间,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条例,否则将取消缓刑的执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石家庄社会抚养费标准的是什么?
      国家近年来虽然是开放了二胎的政策,但是对于非法超生的夫妻还是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而对于社会抚养费的缴纳各地区的规定都是不同的,对处于石家庄市的......


·交通事故对方主责起诉受伤起诉到法院我该怎么应诉如
      交通事故对方主责起诉受伤起诉到法院我该怎么应诉如果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就说明已经被人起诉到法院,做了被告。这时应该按照法院的指示和法律规定,积......


·车辆年检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在每年的4月份左右,基本上都是
      车辆年检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在每年的4月份左右,基本上都是机动车集中进行年检的时间。而要是机动车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年检的话,在被交警发现之后......


·法院监护人申请书怎么写?
      法院监护人申请书怎么写?一、法院监护人申请书怎么写?法院监护人申请书范文如下: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


·合肥征地补偿标准2023年是什么
      合肥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


·隐瞒、谎报军情罪判刑标准是什么
      隐瞒、谎报军情罪判刑标准是什么一、隐瞒、谎报军情罪判刑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422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


·男方怎样写起诉离婚书?
      男方怎样写起诉离婚书?一、男方怎样写起诉离婚书?原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被告:(基本情况:姓名、性......


·企业股东会召开的形式有几种
      企业股东会召开的形式有几种一、企业股东会召开的形式股东会会议共有两种:一是定期会议;二是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召开的会议......


·遗弃罪相关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有些人认为只有丢掉孩子才是遗弃罪,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在我们的生活中,那些有能力抚养子女和父母却不抚养的人,就已经犯了遗弃罪。只有更好的了解......


·开车撞人后的保险赔偿流程是怎样的?
      开车撞人后的保险赔偿流程是怎样的?现在人们的生活条件越来越好,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开始提高,随着驾车出行的人越来越多,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也增......


·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人员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人员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对于很多注册公司来说,最开始使用的注册地址都是租赁的,当然,租赁的地址存在一定的可变性,而当公司的注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